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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建城〔2017〕2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水行业成本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各供水企业:
为加强行业成本控制,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供水行业成本控制标准(试行)》,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9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水行业成本控制
标准(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供水行业成本控制,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供水行业成本控制标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我厅城建处反馈,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
联系人:林守青 电话兼传真:0591-87825810
附件:《福建省城市供水行业成本控制标准(试行)》
附件
福建省城市供水行业成本控制标准(试行)
前 言
城市供水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保障,具有资源稀缺性、民生性和公益性特点。为加强行业成本控制,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 号),特制定本控制标准。
主编单位:福州市供水排水协会
参编单位: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给排水分会
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主要编写人:兰邵华、程秀明、章志强、郑聘圣、王云红、
张晓彬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对市、县供水企业运营成本与费用的评价、控制和管理。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1985〕城劳字第5号)
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
5.《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
6.《〈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
8.《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
三、成本控制项目
本成本控制标准根据供水企业生产运营主要成本构成,对劳动定员、工资、制水药耗、制水电耗、管网维护、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制定控制标准。
四、成本控制标准作用
1.作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对供水企业开展监督管理的指导标准
2.促进供水企业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3.可供物价、财政等部门作为对供水企业进行成本监审与补偿补贴的参考依据
五、成本控制管理
(一)成本构成
我省城市供水终端价格构成,分为资源水价(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原水费)、城市供水运营水价和环境水价(污水、污泥处理费等)。根据国家《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以及国家、省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供水行业特点,城市供水运营水价由制水成本、市政公共供水输配成本、销售(服务)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合理利润构成(详见附表1、2)。
(二)成本主要控制指标与定额(附表3)
1.劳动定员
供水企业的劳动定员按岗位分类,并根据其特性进行人员配备核定。
(1)净(配)水厂人员定额按照水厂生产规模和制水工艺配备,详见附表3-1;
(2)输(配)水管理维修人员定额按照贸易水表表前管网长度配备,管网每6-8km配1人;
(3)销售人员定额按照抄收户数配备,户内表每900-1200户/月配1人,梯位表每2300-3000户/月配1人,落地表每4500-6000户/月配1人,其余表每1600-2200户/月配1人;
(4)管理技术服务类人员定额按照企业总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管理技术人员按不超过企业总人数11%-13%,服务人员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8%。
2.工资标准
为提高和保障关键岗位职工的工资待遇,稳定关键岗位职工队伍,提高服务和安全水平,供水企业职工工资每年有一定幅度增长,每年增长幅度不高于福建省每年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且年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公用行业(水、电、煤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主要供水单耗定额
下述各项指标均以供水企业当年的全年平均水平进行测算评估。
(1)制水药耗
本指标反映企业在制水过程中消毒剂和制水剂的消耗水平。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制水成本。消毒剂药耗液氯不高于2.8kg/ km3,纯二氧化氯不超过0.7 kg/ km3,纯次氯酸钠不高于2.1kg/ km3;混凝剂(固体聚合铝)药耗不高于7.5kg/ km3,若是使用液体聚合铝乘调整系数2.9;助凝剂(聚丙稀酰胺)药耗不高于0.07kg/ km3。若制水工艺包含预处理、深度处理的,可按实际情况或参照设计标准适当增加。
(2)供水综合电耗
本指标反映企业在原水汲取、制水生产、管网输配等供水过程中耗费的综合动力水平。按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供水综合电耗不大于450 kWh/(km3·Mpa)
(3)深度处理单位成本
本指标反映企业处理出厂水使其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进行深度处理产生的成本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入制水成本核算。深度处理每吨水运行成本不高于0.31元/ m3。若深度处理同时采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两种工艺的,可按实际情况或参照设计标准适当增加。
(4)污泥干化单位成本
本指标反映企业运用机械干化和自然干化的方法对污泥进行干化、运输、处置产生的成本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入制水成本核算。污泥机械干化每吨水成本不高于0.12元/ m3;污泥自然干化每吨水成本不高于0.035元/ m3。
(5)市政管网维护费用
本指标反映企业进行市政管网维护(口径≥100mm)发生的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入输配成本核算。市政管网维护成本口径在100mm以上的每公里不高于10000元/公里·年。
4.产销差率、漏损率
本指标是衡量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产销差率是指供水量、售水量之间的差额与供水量之比;漏损率是指漏损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产销差率、漏损率应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管控,不得高于本省下达的每年各地区控制考核目标。产销差率、漏损率的核算应严格按《福建省城市供水漏损控制工作管理导则(试行)》(闽建城函〔2015〕81号)文件执行。
5.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为提高城市供水质量和供水服务水平,应适当缩短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限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表3-2)。
(三)成本评价与监督
1.成本评价机构
成本评价机构负责制定当地供水企业成本评价、核算、认定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当地供水企业各项成本执行指标;对供水企业进行成本评价、核算和认定。
成本评价机构由当地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主管、审计、物价、财政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大中城市设立供水企业成本评价委员会,小城市设立供水企业成本评价领导小组。
2.评价程序与步骤
供水企业每年应向当地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年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当地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本评价机构对供水成本项目构成、数据采集、指标适用等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综合审计。通过成本评价、核算,确定供水企业的合理营运成本和政策性亏损的数据,形成《供水成本评价、核算报告》,作为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评价及管控的基本依据。
六、配套措施
(一)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推动供水企业成本审计制度化,并建立供水成本数据库,定期核定供水成本规制项目标准值,加强供水企业运营水平的监督、管理。
(二)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本评价机构以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项目为主,同时参考成本控制标准,每年对供水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进行审核评价,推动当地政府建立供水财政补偿补贴方案,及时对供水企业实施补偿补贴或启动水价调价程序。
(三)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建设、管网维护的支持,协助供水企业严厉打击偷盗水行为,在满足用户供水需求的前提下,降低营运成本,提高合理利润,减少财政补贴。
(四)供水企业必须将供水主营业务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五)供水企业应按此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措施,加强成本核算与考核,实现降本增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附表:1.成本费用一览表
2.管理费用项目表
3.成本控制项目及定额指标
3-1.净(配)水厂人员定额
3-2.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
附表1 | ||
成本费用一览表 | ||
序号 | 项目 | 指标及内容 |
一 | 净水成本 | 将地表水、地下水进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
1 | 原水费 | 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 |
1.1 | 原水费 | 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 |
1.2 | 水资源费 |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 |
2 | 原材料费 | 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净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 |
2.1 | 消毒药剂 | 消毒剂用量*单耗*单价 |
2.2 | 混凝药剂 | 混凝剂用量*单耗*单价 |
2.3 | 其他材料 | 其他材料用量*单耗*单价 |
3 | 动力电 | 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净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 |
4 | 外购成品水费 | 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成品水费用 |
5 | 修理费 | 为维持净水环节的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
6 | 薪酬 | 净水环节员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医疗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 |
7 | 固定资产折旧 | 净水环节的房屋、专用设备、净水构筑物、其他固定资产 |
8 | 其他费用 | 净水环节中除以上费用外的费用 |
9 | 水的深度处理成本 | 供水量*深度处理的单位成本 |
10 | 污泥干化成本 | 排泥水处理的费用,包括处理、清运、填埋费用 |
二 | 输配成本 | 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
1 | 薪酬 | 输配环节员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医疗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 |
2 | 固定资产折旧 | 输配环节的房屋、管网、专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3 | 修理费 | 为维持输配环节的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
4 | 机物料消耗 | 输配环节的机物料费用 |
5 | 管网检测费 | 供水管网漏水检测费用 |
6 | 其他输配费用 | 输配环节中除以上费用外的费用 |
序号 | 项目 | 指标及内容 |
7 | 增压站电费 | 净水由净水厂经管道输送到用户过程中,由于水压下降必须在途中增压泵站作区域性增压而产生的动力费用。 |
三 | 服务费用 | 供水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
1 | 服务职工薪酬 | 服务环节员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医疗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 |
2 | 固定资产折旧 | 服务环节的房屋、专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3 | 修理费 | 服务环节的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
4 | 办公费 | 服务环节产生的办公费 |
5 | 物料消耗 | 服务环节产生的小阀门,水表配件和管材配件等更换的费用 |
6 | 低值易耗品摊销 | 服务环节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将其价值一次转作费用或有关支出 |
7 | 其他服务费用 | 服务环节中除以上费用外的费用 |
四 | 期间费用 | 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
1 | 管理费用 | 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
2 | 财务费用 | 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
五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等。 |
六 | 合计 | |
七 | 单位成本 | |
八 | 二次供水成本 | 二次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
1 | 小区增压电费 |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增压泵站二次增压所需动力的费用 |
2 | 维修费 |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
3 | 薪酬 | 二次供水环节员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医疗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 |
4 |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费用 | 保证二次供水水质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 |
5 | 折旧 | 二次供水环节的房屋、专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6 | 其他费用 | 二次供水环节中除以上费用外的费用 |
管理费用项目表 | ||
序号 | 项目 | 指标及内容 |
管理费用 | ||
1 | 管理职工 薪酬 | 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医疗保险,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 |
2 | 固定资产 折旧 | 企业本部的管理用具、房屋、建构筑物的折旧 |
3 | 修理费 | 企业本部的所发生的修理费 |
4 | 税金 | 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防洪税 |
5 | 业务招待费 | 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
6 | 办公费 | 企业本部所发生的办公费 |
7 | 水电费 | 企业本部所发生的水电费 |
8 | 运输费 | 企业本部所发生的运输费 |
9 | 租赁费 | 企业本部所发生的租赁费 |
10 | 宣传费 | 宣传企业文化,让公众更好了解企业 |
11 | 差旅费 | 企业本部所发生的差旅费 |
12 | 技术开发费 |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
13 | 无形资产 摊销 |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
14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
15 | 低值易耗品摊销 | 企业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将其价值一次转作费用或有关支出 |
16 | 取暖费 | 企业本部所发生的取暖费 |
17 | 会议费 | 企业本部所发生的会议费 |
18 | 其他管理 费用 | 除以上费用外的费用 |
附表3 | ||||
成本控制项目及定额指标 | ||||
项目 | 分类 | 指标及内容 | 定额指标 | |
劳动定员 | 净(配)水厂人员定额 | 按水厂生产规模和制水工艺配备人员 | 详见下表3-1:净(配)水厂人员定额 | |
输(配)水管理维修人员定额 | 按贸易水表表前管网长度配备人员 | 贸易水表表前管网每6-8km配备1人 | ||
销售人员定额 | 按抄收户数配备人员 | 每月:户内表户数900-1200配备一人,梯位表户数2300-3000配备一人,落地表户数4500-6000配备一人,其余表户数1600-2200配备一人 | ||
管理技术服务类人员定额 | 按企业总人数的一定比例配人员 | 管理、工程技术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 11%-13%,服务人员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8% | ||
工资标准 | 年平均工资 | 企业在岗员工年平均工资 | 不高于当地公用行业(含水、电、煤气)年平均工资水平 | |
单耗及 单位成本 | 制水药耗 | 消毒剂药耗 | 在制水过程中消毒剂和制水剂的消耗水平,消毒剂药量(kg)/供水量(km3) | 液氯不高于2.8kg/km3,纯二氧化氯不超过0.7 kg/km3,纯次氯酸钠不高于2.1kg/ km3 |
混凝剂药耗 | 在制水过程中消毒剂和制水剂的消耗水平,混凝剂药量(kg)/供水量(km3) | 混凝剂药耗(固体聚合铝)不高于7.5kg/km3,若是使用液体聚合铝乘调整系数2.9 | ||
助凝剂药耗 | 在制水过程中消毒剂和制水剂的消耗水平,助凝剂药量(kg)/供水量(km3) | 助凝剂(聚丙烯酰胺)药耗不高于0.07kg/km3 | ||
供水综合电耗 | 供水企业在原水汲取、制水生产、管网输配等供水过程中耗费的综合动力水平,供水综合动力电量(kwh)/供水量(km3?Mpa ) | 供水综合电耗不大于450kWh/km3?Mpa | ||
项目 | 分类 | 指标及内容 | 定额指标 | |
单耗及 单位成本 | 深度处理单位成本(规模10万吨以上) | 供水企业处理出厂水使其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进行深度处理产生的成本费用,深度处理成本(元)/供水量(m3) | 深度处理每吨水运行成本0.31元/m3 | |
污泥干化单位成本 | 机械脱水 | 企业运用机械干化和自然干化的方法对污泥进行干化、运输、处置产生的成本费用,干化成本(元)/供水量(m3) | 污泥机械干化每吨水成本不高于0.12元/m3 | |
自然干化 | 企业运用机械干化和自然干化的方法对污泥进行干化、运输、处置产生的成本费用,干化成本(元)/供水量(m3) | 污泥自然干化每吨水成本不高于0.035元/m3 | ||
市政管网维护费用(口径≥100mm) | 市政管网的维护费和物料费等维护成本费用 | 口径在100mm以上管网不高于10000元/公里?年 | ||
产销差率 | 供水量、售水量差额与供水量之比 | 供水企业产销差率不高于本省下达的每年各地区控制考核目标(不含原水供售水量) | ||
漏损率 | 漏损水量与供水量之比 | 供水企业漏损率不高于本省下达的每年各地区控制考核目标(不含原水供售水量) | ||
折旧 | 折旧年限 | 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 按财务制度(详见下表3-2) |
附表3-1 | |||||
净(配)水厂人员定额 | |||||
规模类别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常规处理水厂 | 65 | 55-65 | 45-55 | 35-45 | 35 |
配水厂 | 40 | 36-40 | 32-36 | 30-32 | 30 |
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 | 70 | 60-70 | 49-60 | 39-49 | 39 |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71 | 60-71 | 49-60 | 39-49 | 39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76 | 65-76 | 53-65 | 43-53 | 43 |
附表3-2 | |||
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 |||
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
房屋 | 生产用房 | 30-40 |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20-25 |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0-15 | ||
简易房 | 8-10 | ||
管道 | 水泥管 | 20-30 | |
铸铁管 | 30-35 | ||
钢管 | 30-35 | ||
球墨铸铁管 | 30-35 | ||
复合管(塑料管) | 15-20 | ||
水表 | 2-6 | ||
机器设备 | 机械设备 | 10-14 | |
动力设备 | 11-18 | ||
传导设备 | 15-28 | ||
传输设备 | 6-12 | ||
电子设备 | 5-10 | ||
车辆 | 8-10 | ||
其他 | 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