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紧急喊停!环保治污不能乱检查、乱罚款!
发布时间:2024-10-12 10:12:10 来源:环保水圈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下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又将有新变化?


就在昨天!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表示,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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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176个生态环境部门败诉案件中,26%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败诉;22%是因为主要证据不足败诉;13%是因为处罚不当败诉;6%是因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败诉;2%是因为滥用职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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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检查!不查排污主体却对治污主体严管严罚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是对污水处理主体(如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处罚,而作为“罪魁祸首”的排污主体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处罚。

 

一项数据显示,污水处理主体受到行政处罚后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有超过64%的诉讼理由为“进水水质超标”。

 

可见,很多地方的环保检查、环保监管是“有失偏颇”的,对排污主体“宽大为怀”,对污水处理主体则是“求全责备”

 

去年3月,一位水友反映,他所在的污水处理厂受到进水冲击,进水各指标均超出工程设计所允许的负荷,导致系统瘫痪,处理效率严重不足。

 

令人不解的是,当他们还在坚持正常运转污水处理设备,并连续向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局汇报水量、水质及影响情况,不仅进水水量及水质未有明显改观,还收到了超标超量排放污水的罚单,而行政机关却没有及时纠正和处罚上游违法排污的企业。

 

事后,该污水厂便向行政机关及排污主体提起了诉讼追偿索赔

 

◎ 行政机关缺乏监管作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处理成本增加、系统瘫痪、受到惩罚和信用名誉受损等后果。《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因上游企业违法而受到处罚,应由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然了,乱检查、乱处罚还体现在“多头管理”上,前脚环境部门刚检查完,后脚城管部门又来“插足”。

 

比如在相关案例中,某市城管局就曾对污水处理厂作出过行政处罚,理由是城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有权对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污水处理运行过程的监管部门没有城管部门。

 

这种监管部门重叠、监管权限冲突的局面,不仅加大了监管成本,容易导致监管冲突,还会加剧污水处理厂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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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罚乱查怎么办?最高检介入、发改委喊话!

 

值得一提的是,为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最高检已将上述“污水处理公司被过度罚款”的案件列为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最高检表示,要积极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

 

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防止企业因承担不合理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另一方面督促污水处理企业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依法承担超标排放的法律后果。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超标排放污水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不仅要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还要详细了解行政相对人不愿履行或不能履行处罚决定的真实原因。

 

在10月8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介绍了“一揽子措施政策”,比如:

 

◎ 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必要时进行督查;
◎ 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
◎ 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作品来源:环保水圈

素材参考:国家发改委、央视新闻、环保365、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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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又将有新变化?


就在昨天!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表示,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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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176个生态环境部门败诉案件中,26%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败诉;22%是因为主要证据不足败诉;13%是因为处罚不当败诉;6%是因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败诉;2%是因为滥用职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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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检查!不查排污主体却对治污主体严管严罚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是对污水处理主体(如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处罚,而作为“罪魁祸首”的排污主体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处罚。

 

一项数据显示,污水处理主体受到行政处罚后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有超过64%的诉讼理由为“进水水质超标”。

 

可见,很多地方的环保检查、环保监管是“有失偏颇”的,对排污主体“宽大为怀”,对污水处理主体则是“求全责备”

 

去年3月,一位水友反映,他所在的污水处理厂受到进水冲击,进水各指标均超出工程设计所允许的负荷,导致系统瘫痪,处理效率严重不足。

 

令人不解的是,当他们还在坚持正常运转污水处理设备,并连续向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局汇报水量、水质及影响情况,不仅进水水量及水质未有明显改观,还收到了超标超量排放污水的罚单,而行政机关却没有及时纠正和处罚上游违法排污的企业。

 

事后,该污水厂便向行政机关及排污主体提起了诉讼追偿索赔

 

◎ 行政机关缺乏监管作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处理成本增加、系统瘫痪、受到惩罚和信用名誉受损等后果。《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因上游企业违法而受到处罚,应由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然了,乱检查、乱处罚还体现在“多头管理”上,前脚环境部门刚检查完,后脚城管部门又来“插足”。

 

比如在相关案例中,某市城管局就曾对污水处理厂作出过行政处罚,理由是城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有权对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污水处理运行过程的监管部门没有城管部门。

 

这种监管部门重叠、监管权限冲突的局面,不仅加大了监管成本,容易导致监管冲突,还会加剧污水处理厂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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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罚乱查怎么办?最高检介入、发改委喊话!

 

值得一提的是,为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最高检已将上述“污水处理公司被过度罚款”的案件列为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最高检表示,要积极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

 

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防止企业因承担不合理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另一方面督促污水处理企业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依法承担超标排放的法律后果。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超标排放污水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不仅要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还要详细了解行政相对人不愿履行或不能履行处罚决定的真实原因。

 

在10月8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介绍了“一揽子措施政策”,比如:

 

◎ 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必要时进行督查;
◎ 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
◎ 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作品来源:环保水圈

素材参考:国家发改委、央视新闻、环保365、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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