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2 17:52:17 |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本站编辑 | 浏览次数: |
导 读 为了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及“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经修订后发布公告。修订中,从标准供给侧出发,立足节水优先,确定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原则,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了分级,并提出了相应的指标上限值。 微信对原文有修改。原文标题:节水优先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研究;作者:张辰、章林伟、许嘉炯、许萍、张硕、高伟;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建筑大学。将刊登在《给水排水》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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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城市节水是缓解城镇水资源供需矛盾和降低水环境影响的重要措施。节水工作对水系统节约集约和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能节省水资源取用、促使供水向提质发展,又能减少污水排放,降低对环境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城市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节水优先工作要求,适应以人为本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和政策导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8] 185号)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等单位组织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武汉、沈阳、成都等城市的高校、设计、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供水企业共同开展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修订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标准定额司领导及行业专家的大力支持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修订工作。2023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局部修订条文的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02 修订意义 本次修订根据行业规划和目标,基于调查研究,重新核定并完善分区方式和用水量指标,与现行其他国家标准和住建部节水指南、节水考核以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节水工作要求衔接,体现水资源禀赋和地区特色,既具有适用性和实用性,也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1)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人均水资源量禀赋情况代替过去以城市或气候分区等确定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的粗放做法,进一步体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以下简称“四定原则”)的指导思想,有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进供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 (2)科学指导给排水工程规划建设。针对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的确定,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规定了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规定了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这些指标和定额用于确定规划、设计阶段城市供水系统的规模,以保障社会公共服务的要求。最高日用水量主要出现在用水高峰,出现几率不高,且与平时用水量和节水要求考核的用水量差距较大,不能作为指导节水工作的指标。因此,标准从资源节约的绿色发展角度指导城市给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运维全生命周期建设,对科学合理安排规划和建设规模等均具有重要意义,统筹协调供水、排水和节水工程水量的合理确定。 (3)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家庭用水量。按照保障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满足适度合理需求、遏制奢侈浪费的原则,对城市居民家庭人均生活用水量进行阶梯设置。 (4)支撑阶梯水价机制的实施。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建部发布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了阶梯水价制度,并明确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考本标准予以实施。因此,本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支撑各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落实。同时,也支撑国家标准《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 51083-2015)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等的实施。 03 调查研究 3.1 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厘清我国居民生活用水量实际情况是修订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此,编制组选定多座城市近年居民生活用水量抽样样本,具体开展三个阶段的研究工作。 第1阶段:开展人口规模对居民生活用水量的影响研究,判断是否需要以人口规模作为划分依据,初步分析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的主要分布区间。结果表明:三种人口规模下,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的数值分布均有高有低,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地级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数值相对集中的区间为100~120 L/(人·d)。 第2阶段:通过全国范围的问卷调查,研究城市空间分布对居民生活用水量的影响。结果表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仅同气候有关,还与经济发达程度、水资源禀赋状况、当地生活习惯和住房条件等密切相关。我国各城市普遍存在夏季用水量高于冬季、南方用水量高于北方的情况,洗浴用水是导致居民用水量差异的主要原因。 第3阶段:在全国范围的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16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了详细调查与数据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部分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统计 点击查看大图 3.2 国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文献调研 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第4版)中提出当房间内有多个水龙头供水、在家中洗衣、人均日可用水量达100~200L,当达到这一保障水平时,公共卫生风险极低。 国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情况如表2所示。各国均值都在世界卫生组织100~200 L/(人·d)之内。 表2 国外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均值)
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推出节水目标,力争在2050年前将人均每日用水量减少约25%,降至110 L/(人·d)。柏林等4个欧洲城市居民用水量变化如图1所示,人均用水量总体呈现逐年减少,均趋向于95~115 L/(人·d)范围。
图1 欧洲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变化
04 本次修订重点 4.1 以人均水资源禀赋情况划分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2002版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分区参考了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区划进行规定,与我国水资源分布及禀赋状况没有直接关系,不利于指导城镇节水和科学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联合国环境发展署曾以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作为的水资源禀赋状况的划分标准:人均水资源拥有量500m³以下,属于水资源禀赋状况极度匮乏;500~1000 m³,属于紧缺;1000~1700 m³,属于不足;1700 m³以上,属于正常。 本次标准修订,参考联合国环境发展署对水资源禀赋状况的划分标准,作为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划分的分区依据,即按照人均水资源禀赋状况划分4个等级,即≤500m³/(人·a)、>500 m³/(人·a)且≤1000 m³/(人·a)、>1000 m³/(人·a)且≤1700 m³/(人·a)和>1700 m³/(人·a),也充分提现了按照四定原则,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的方针,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4.2 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分级 美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日本、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均对居民生活用水量实施阶梯管理。例如,美国加州多年平均人均水资源量约为2271m³,对居民生活用水量实施三级阶梯管理,城镇居民生活一级用水量上限值为101.4L/d,二级用水量上限值为164.4L/d。 本次修订中,分级用水量的制定原则,既要以人为本,又要兼顾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一级用水量体现以人为本,保障居民文明生活水准的基本用水需求来确定;二级用水量要以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抑制浪费为前提,同时兼顾在水资源禀赋允许的状况下,在充分考虑水资源状况对生活习惯的影响,满足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和提高所需的合理用水量;超过二级用水量以上可视为过度消费现象。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分为两级,分别对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阶梯水量的一级和二级。 4.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应用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确定,应立足于当地水资源禀赋,结合国家及当地对于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尤其需要根据一定时期用水量和现状用水量的调查,对未来用水量的变化规律进行合理预测,切合实际。 本次修订中,基于调研研究的结论,对照不同人均水资源量禀赋分级,一级用水量上限值分别为105、110、120、130 m³/(人·d),基本覆盖表1的60%~70%户数;二级用水量上限值分别为160、200、240、260 m³/(人·d),如表3所示。基本覆盖表1的80%~90%户数。例如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m³/(人·a)的天津,一级用水量上限值105L/(人·d)基本覆盖70%户数的用水量,二级用水量上限值160L/(人·d)基本覆盖90%户数的用水量。 表3 城市居民生活一级用水量和二级用水量指标的上限值 05 结 语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修订,有利于精细化管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不降低居民生活品质,同时也有助于推进节水工作和城市更新工作。对于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鼓励节水型产品、器具的研制、生产和使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免责声明:整理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