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出炉!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发布时间:2020-04-20 00:00:00 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以后,二次供水设施建成,要冲洗消毒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管理维护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水质检测,结果在小区公布。3月26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正在向社会征集民意,旨在加强二次供水建设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冲洗消毒

目前合肥使用的供水管理办法是2007年出台的,历经十多年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城市供水发展需要,因此市城乡建设局组织进行了修订。

根据征求意见稿,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并组织验收,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由政府统筹

住宅建筑产权人自愿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予以接收并负责管理和维护。政府应统筹安排、制定城市老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改造。

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水价实行统一定价,供水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工作。

此外,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管理维护单位要定期按规范要求开展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应当公布。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并通知小区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参与监督。直接从事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超过 24 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并向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城市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溢水管管口应当加设防护网。排污口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否则将按规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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