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巨头因污染环境被社会组织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10 10:00:43 来源: 环境诉讼研习社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威立雅(Veolia),即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创立于1853年,是当今世界唯一一家以环境服务为主业的大型集团。据介绍,威立雅专注于废弃物管理、水务服务和能源管理三大环境服务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领域。威立雅(中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是威立雅集团在中国的分部,是一家以环境服务为主业的大型集团,自上世纪90年代初起,为中国各大中城市、各级政府机构和工业企业提供水务、废弃物和能源管理领域的方案和服务,是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全球环保企业之一。但这家巨头进入中国以来,多次因为环境污染被处罚。

去年,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水污染被一家社会组织起诉至北京四中院,近日该案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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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京 04 民初 725 号 
本院于2020 年 8 月 14 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 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 30 日。 
联系人:马志文、白硕,民庭。 
联系电话:010-89082877、010-89082886。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三顷地甲三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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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住所地金华市八一路北街1098号。
负责人:倪铁坚。
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诉讼请求:
1、判令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停止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
2、判令威立雅公司赔礼道歉,对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判令威立雅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废水、废气等有害物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
4、判令威立雅公司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
5、判令威立雅公司承担本案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绿色生态文化中心)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以确定的数额为准);
6、判令威立雅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经绿色生态文化中心调查,早在2012年,威立雅公司就因未按危险废物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单独收集处置即排入下水管道的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2015年环保部门责令威立雅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公司西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并完成设备验收。2016年7月,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威立雅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CODcr浓度超标、氨氮排放浓度也超过了《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司西区污水处理厂曝气池泡沫溢出的1吨污水直接排放至厂区西侧墙外低洼地内。2017年2月,威立雅公司牛口峪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配套使用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对总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显示: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悬浮物均超过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关于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环保部门遂责令威立雅公司立即停止超排水污染物,并限期一个月改正违法行为。时隔两年,威立雅公司又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于2019年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91万元。
对于威立雅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绿色生态文化中心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绿色生态文化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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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
一、确认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止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二、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保护生态环境。
三、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按照现有规划管理维护北京市房山区牛口峪湿地公园的基础上,在牛口峪湿地公园西侧10万平方米区域建立自然保育区,并在牛口峪湿地公园悬挂标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公益教育基地”字样的标牌,在牛口峪湿地公园的展厅或其他位置标明该基地系由人民法院调解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地,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述行为。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起每年向自然保育区投入运营管理费30万元,连续投入3年
四、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书面报告牛口峪湿地公园的运营管理情况
五、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支付律师费10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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