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修改!删去不代表失去保障
发布时间:2020-05-08 11:07: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日前,国务院第726号令决定对《城市供水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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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做了哪些修改


附件1指出,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原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现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正确看待条例修改,民事主体身份更清晰


乍一看,“用户不按规定缴费,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批准后可停水”的条文被删,似乎对供水企业不太友好,一些解读在行业里引起激烈的讨论。为此,E20供水研究中心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刘敬霞律师。刘敬霞表示,条例的修改很好地体现了法治思维,过去大家容易把供水企业当作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但现在供水企业就是企业,条例的修改将供水企业回归到民事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对应的责任上。供水同行不必过于惊慌。
首先,“罚款”是行政机关有的权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停水”是行政审批。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供水-缴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被列入行政审批事项。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受《供用水合同》约束,欠费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限制用水甚至停水等措施,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是没有问题的。
换言之,对于用户和供水企业的纠纷,政府不干涉了,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讲,也是政府推行简政放权的体现
其次,有同行指出,如果地方供水条例或者地方供水管理办法做出补充,对于不按规定缴费的行为有缴纳违约金、严重者甚至停水的措施,是否与修订后的《城市供水条例》有矛盾?

E20供水研究中心随机查阅了几个省市的地方供水条例——




“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仍不缴纳的,供水企业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0.5倍。”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水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依据合同规定对其停止供水,但应当提前五天通知用户。”

……

不难发现,地方供水条例对合同约定给予了认可。此类情况,属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行政法规)的完善补充,是可以的。但如果下位法和上位法明确抵触时,一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此外,刘敬霞还建议,在供用水合同中设立欠费停水有关的条款时,也应充分考虑供水的特殊性,将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区分对待。因供水与居民生活基本需求密不可分,而停水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生存,对于居民用户长期欠费的违约行为,供水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裁定;对于非居民用户严重欠费违约后,供水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停水,相对来说更容易被大家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供用水合同中“违约金”等设置,供水企业也应注意不能制定过高,需要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充分体现公平性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年在业内十分轰动的“海口威立雅因收取水费滞纳金被罚428万”一案就与此相关。 

延展阅读

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对拖欠水费的用户收取高额违约金,省工商局经过调查,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44488.37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即2144488.37元的罚款;3.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4288976.74元。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省工商局,一审、二审败诉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法审查认为:威立雅公司利用政府特许经营的垄断地位,在相关滞纳金法律条款已经被废止的情况下,仍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等方式,单方在格式条款中约定按每日5‰的标准向逾期缴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加重消费者责任。
相关法条
2004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8)1810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多管齐下,提高水费回收率


水费回收与供水企业的经营发展息息相关,水费回收率也是供水企业管理实力的一种体现。水费的征收被清晰界定为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行为后,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对供水企业水费征收管理的考验。

01. 常规方法




(1)完善水费征收渠道与账单呈现

拓展水费征收渠道,如微信、支付宝、银联、银行绑定代扣等,提供多种选择方式;同步完善水费账单的呈现形式,无纸化、电子化,并逐步尝试提供全面的用水量信息。

(2)强化企业管理和责任落实

提升员工积极性、加强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明确每年的水费回收目标,对于以人工查表为主的城市,“抄、核、收”三管齐下;并定期开展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会和沟通会,互相交流抄表收费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难点的处理方法。

(3)注重用户信息收集和及时沟通

健全收集用户信息库,特别是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长期用水并拖欠水费的,考虑短信或电话提示、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及时提醒用户。


02. 进阶方法




(1)提供高质量供水服务

供水企业与用户形成良好的互动沟通交流,逐步将“抄表员”升级为“小区网格化管理员”,解决用户及时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让用户更加认可供水企业。

(2)加快健全供水征信体系作为保障

2019年,国家明确将自来水业务缴费情况纳入新版征信,借用个人征信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用水企业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意识,提高水费回收率,促进供水企业、用户、政府、金融机构多方共赢。(相关阅读→供水征信知多少|水费纳入新版个人征信后……

法律政策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与此相关的内容,最新的《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9年12月起实施)第三十五条就明确强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企业、用户信用记录,将供水企业经营服务违法行为以及用户恶意欠费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3)类似电费,水费也应推进预付费模式

例如,不少供水企业通过适当开展优惠活动,“预付300返5元的奖励,预付500元返10元的奖励……”,培养用户预付费的习惯。将“后置”的付费模式变为“前置”,从根本上解决水费收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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