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09-03 00:00: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日前,中国人大网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详情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8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栗战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依法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法律武器、用法治力量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执法检查组由栗战书委员长担任组长,副委员长王晨、沈跃跃、丁仲礼,秘书长杨振武,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37人。4月至6月,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栗战书委员长和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四川、江苏、湖南、河北、广东、安徽、云南、贵州等8个省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深入到31个地市,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了201个单位、农村和项目,召开27个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五级人大代表、一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和农民代表进行深入交流。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都写了检查情况报告,6月30日栗战书委员长和几位副组长听取了汇报。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人大监督性质,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和法定责任的落实开展检查,重点查找法律制度规定的实施情况。二是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三是引入第三方力量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监督工作水平。四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推动法律学习宣传普及,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学法懂法用法。五是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与制定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结合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检查的8个省份,其中6个省份属长江流域。六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加强抽查暗访,确保执法检查掌握一手材料和取得实际效果。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总体估价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用力,积极作为,推动水体质量和水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18年,全国地表水国考断面中,水质优良比例为71%,劣Ⅴ类比例为6.7%,主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水质稳中向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巨大的。


就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看,各地各部门是认真的,依法推进水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及实施的自觉性、普遍性来讲,还远远不够,执法检查中接触到的各级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接触到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学过或知晓这部法律的为数很少。法律第1—3章规定的涉及部门及各级政府的责任,有的条款在许多地方没有完全落实;法律第4—6章规定的防治措施及专章专项规定,总体落实得比较好,但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和目标也有不少和不小的差距;法律第7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实施当中偏松、偏宽、偏软甚至有意放水的问题仍然在不少地方存在。


二、法律责任落实情况及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


执法检查组认为,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法律条款的规定,认真落实责任,法律实施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效果。


(一)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依法推进水污染防治深入开展。


各地各部门对依法防治水污染都很重视。法律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专题研究、或动员部署、或作出批示,指导、组织、依法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还带队开展执法检查。四川、江苏、湖南、河北、广东、安徽、云南、贵州省各级人大、政府联动,形成防治合力。北京、天津两市联合开展检查,创新性推进区域协同监督。


国务院按照法律要求,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压实部门责任。大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了长江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等实施方案,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50亿元,黑臭水体治理和中西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资金50多亿元,农村环境治理资金60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和重点流域海域治理资金90亿元。


各地探索形成了一些依法治水的典型经验。浙江省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规划引领、法治先行,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推进实施“五水共治”。福建省成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依法实行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管理。吉林、重庆、宁夏、湖北等地制定了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制度性文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依法强化考核问责。


(二)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水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加快落实。法律第5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第21、23、24条明确规定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全国31个省(区、市)依法建立了河(湖)长制,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120多万名,逐步压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依法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排污许可法规制度体系,提前一年完成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不断完善。法律第2章对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作出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订发布415项涉水标准及一系列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各地积极制定完善地方标准,2018年以来,上海、海南等11个省(区、市)共制修订18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配套法规不断健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各地因地制宜完善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辽宁、贵州、青海、广西等14个省(区、市)出台或修定了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等14个省(区、市)制定了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围绕法定防治措施,聚焦重点问题加大治理力度。


严控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加大重污染企业淘汰力度。法律第4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各地各部门严控高耗水、重污染行业产能,提前完成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3000万吨目标任务,提前两年完成钢铁去产能“十三五”规划1.5亿吨上限目标任务。湖南省加大重点工矿区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近三年淘汰重污染化工、造纸等工业企业5000多家。


强化流域综合治理。法律第16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8条规定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流域分区管理、分级分类防治。建立健全区域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推动建立跨省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河南、安徽、陕西、甘肃、西藏等近20个省(区、市)建立了行政辖区内或跨行政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提升水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法律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机构改革科学划转有关部门涉水职责,实现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统一监管“四个打通”。完善监测网络,建成地表水水质自动站1881个。建成重点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对超过2万家企业实现统一平台管理。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等科技专项研究,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法律第3条规定“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法律第4章和第5章对上述内容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各地各部门依法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8年县级及以上水源保护区划定率达到95.5%。2016—2018年,中央安排补助资金143.3亿元、地方投入资金1061.7亿元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广大农村地区共1.73亿人受益,重点解决160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依法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截至2018年底,全国城市和县城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4332座,污水处理能力1.95亿立方米/日,城市和县城共建成污水管网(含合流制管网)约55万公里。依法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涉及废水排放的2411家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97.8%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97.4%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依法加强船舶港口水污染防治,完成长江干线1361座非法码头整治。依法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督促2.1万多家沿长江涉危涉重企业修编应急预案。依法推进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初步建立了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清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河北省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2018年全省浅层地下水水位比2014年上升0.22米,深层地下水水位上升2.29米。


(四)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下达处罚决定书18.6万份,罚没款金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涉水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查处力度逐步加大。开展船舶污染防治,检查19.6万余艘次,有力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活动。


强化司法保障。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累计侦破污染水体环境刑事案件1.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万名。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万余人,提起公诉2.6万余件4.2万余人。各级人民法院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270个。2018年,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案件8661件,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13759人。


这次执法检查表明,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积极落实责任,推动了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水污染问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还较突出,从总体上看,我国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一)法律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


法律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支流和小流域水质较差,跨界河流治理相对滞后,一些地区考核断面水质出现反弹。辽宁省辽河流域50个国考断面中,15个为劣Ⅴ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流江流域考核断面不能稳定达标,时有反弹。


法律第2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检查发现,山东省不少地市对河道层层拦蓄,河道生态流量严重下降,使河水变成“死水”。重庆市五步河和一品河在不到40公里的河道上分别建有17座和12座水电站,电站下游减水或断流现象严重。


法律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的处置,第7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对水污染防治缺乏风险意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健全,遇到水污染突发事件缺乏有效应对措施。违法行为惩处不到位,法律的22条责任条款落实不力,一些地方执法、司法中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法律的权威性、震慑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执行不到位。


水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流域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法律第13条、第1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查发现,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体现区域差异,标准执行过于“整齐划一”,难以满足流域区域精细化管理的实际需要。标准基础研究重视不够,难以支撑自主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制修订经费投入不足,农村污水排放标准适用性差,标准修订不及时。河—湖、河—海等相关标准不衔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个别污染物指标限值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指标要求“倒挂”。


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不到位。法律第16条、第1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编制重点流域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检查发现,国家和省级层面的流域规划水质改善目标与治理任务对应性不强,规划资金投入保障不足,规划实施效果难以保证。市县级限期达标规划制度执行不到位。黑龙江省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绥化4个地市未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海南省除海口市、三亚市外,大部分市县对污染水体尚未制定整治方案。


(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缓慢。法律第21、23、24条明确规定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检查发现,固定污染源没有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工作进度滞后,目前仅发布40项行业技术规范,还有36项技术规范尚未出台。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24个行业来看,点多面广的非重点排污单位没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排污许可证的实际管控作用受到局限。排污许可管理的支撑能力不足,基层环保部门缺乏足够的监测统计能力来准确核定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通过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支撑以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目标管理还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还有较大差距。法律第5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检查发现,河长法律责任和考核机制不完善,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河长履职能力和水平不够。


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法律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检查发现,一些地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不力。湖北省地级城市建成区还有37个黑臭水体没有销号。安徽省芜湖市保兴垾、板城垾水体严重黑臭。云南省老运粮河在2018年11月被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巡查认定为瞒报的黑臭水体,此次抽查发现仍有排污口向河中排放污水。


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压实和压力传导不到位。法律第6条规定,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检查发现,一些市县级政府水污染防治考核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层层压实责任的作用。2017年山西省大同市将未完成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城区和阳高县评为年度优秀县区。


地下水污染防治严重滞后。法律第39条至第43条明确规定要采取多种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检查发现,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够有力,地下水环境监测差距明显。跨部门监测与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融合度不高,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位覆盖不够,监测站点设置及监测要素难以满足环境监测需求,地下水风险源筛查技术滞后,跨区域、跨要素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之间缺乏协同与优化。

(四)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强。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存在风险隐患。法律第6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检查发现,上海市青草沙水库毗邻长江航道,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溢油事故、非法倾倒垃圾污水等对水源安全构成潜在风险。天津市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部分入库沟渠水质不达标。青海省西宁市第四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农村污水垃圾未集中处置。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短板。法律第7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检查发现,甘肃省金昌市已划分保护区的20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只有3个完成规范化建设。湖南省汨罗市东风水库和宁乡市双狮岭水厂水源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风险隐患。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力。法律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检查发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尚未出台,一些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和单位权责不清,供水设备日常管理不到位,城镇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存在隐患。一些城市水质公开的项目、频次、详细程度、覆盖面和及时性不足,难以满足公众对饮水安全的知情权。


(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短板明显。


法律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检查发现,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欠账多、维护不力,资金缺口大。检查中四川省反映,省内各级财政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投入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资金缺口约700亿元。


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滞后,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有差距。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管网破损、管网混接错接三大问题是我国城市河湖黑臭的主要原因。现行的污水处理率不能真实反映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的收集处理效能。城市污水管网规划不科学、工程建设滞后、维护管理不到位,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进水浓度普遍较低,部分污水处理能力闲置浪费。吉林省一些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部分市县污水收集率不足50%,四平市、辽源市雨污分流比例不足40%。


污泥处置措施不到位,污泥资源化利用困难。法律第51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2018年陕西省西安市主城区污泥总产量为55万吨,处置量为44万吨,还有11万吨污泥长期堆积。


(六)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滞后,农业农村面源和点源污染防治缺乏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手段。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法律第5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检查中大部分省(区、市)执法检查报告均指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欠账多、资金筹措难、运行维护不规范等问题突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突出。法律第56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检查发现,一些地方畜禽养殖场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河北省唐山市金跃养殖场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周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居高不下。法律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一些地方畜牧业、种植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不衔接,相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配套衔接不够,有机肥还田渠道不畅。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化肥使用量和流失量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农药和抗生素滥用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七)工业污染治理差距较大,工业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


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法律第44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第46、47条规定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工业污染排放总量高,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以及精细化工等分散性行业超标排放比较普遍。一些地方被生态环境部通报多家企业涉水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


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严重,企业恶意违法排污问题屡禁不绝。法律第45条第1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检查发现,广东虎门电镀印染专业基地部分企业利用雨水管偷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形成面积达13公顷的污水渗坑,排放重金属废水超标数十倍,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福建省西部水务有限公司接受例行检查时存在水样掉包、数据造假等恶劣违法行为。河南省新乡市新科冰箱配件厂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浙江省绍兴市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消防用水稀释工业废水后直接外排。贵州省贵阳市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入厂区外的无名河道沟渠。


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问题突出。法律第45条第2款、第3款规定,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检查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需建设污水处理厂79个,目前仅建成66个。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区排污企业预处理不到位,污水处理厂日均进水化学需氧量指标超过设计进水浓度近10倍,出水水质超标。


(八)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待提升。


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现象较为普遍。法律第59条对船舶排放污染物作出多项禁止性规定。检查发现,船舶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率较低,400吨位以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缺乏标准,监管还处于空白。2018年仅长江中上游就被通报存在211起未配置相应防污设备、117起违法排污案件。江苏省常熟市华润电厂码头停靠船舶“纳海号”黑色含油污水从甲板排口直排入江。


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处置能力不足。法律第61条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内河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能力不足,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不衔接。安徽全省未建成危化品洗舱站。


四、对下一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下一步实施水污染防治法,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照法律条款,压实法律责任,使法律规定成为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一)紧扣法律责任的落实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生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水污染防治法律规定,认真梳理各自法定职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防治措施,一条一条对照落实,一项一项扎实推进,依法强化考核问责,层层传导压力。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监管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法加大监管力度。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把法律赋予的手段用足用好,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配合,严惩重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形成高压、形成震慑。地方各级人大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因地制宜制定水污染防治地方条例和流域条例,细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河长制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要求。对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率先立法;法律已作规定的事项,可以作出更加精准细化、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织密法律制度体系,保证法律有效落实。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加大对城市管网等生态环保领域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和监督力度,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管理、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村环境治理的跟踪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把各项法律制度规定变为实际行动,把法律的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深入了解法律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意见建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宣传普及法律的责任,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注重运用法律武器来推动部署工作,行政政策措施要与法律条文相统一,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法律责任的落实,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地“咬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


(二)强化法定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治理。


突出抓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始终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2019年完成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依法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全过程管理,加快城镇供水管理机制改革,厘清监管责任,强化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和管理维护能力建设。依法定期监测、检查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各地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严格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格监管工业企业污水排放。依法严查各企业废水预处理、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列出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对于渗漏、偷排行为要依法严惩。


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短板。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全国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尽快公开发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实现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指标数据共享。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


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村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统筹规划,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基本干净整洁有序,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鼓励分散居住农村因地制宜选择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设施设备和处理模式。指导各地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探索建立农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金保障机制,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严控化肥农药过量使用,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40%。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监管,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到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推进现有船舶达标改造,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将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的行为。2020年底前,出台400吨以下的船舶水污染防治具体办法。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配套治污设施建设。


(三)坚持系统治污,依法构建水环境治理体系。


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落地见效。2019年底前,出台生态环保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考核等制度,严格证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国家建立河(湖)长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反映地方实际、激励相容的水污染治理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市县级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打通“最后一公里”,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河湖生态用水确定和保障有关政策,核实河湖生态流量,确定监管措施,切实推动各地改善流域生态用水条件,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系统。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和生态补偿机制,正确处理干流与支流、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保护的关系,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保护。


加强政策协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机制。加强污染防治价格、财税、信贷、债券等有关政策供给和协调,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优化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调动和保护地方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县级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生态环境监管力量。全面推行智慧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等模式,逐步推广无人机、遥控船、特种机器人等智能监控技术。


(四)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强化标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相关投入,强化环境基准、环境监测、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等标准基础研究,修订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海洋环境质量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有关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和推动各地区因地制宜、依法制定差别化的地方标准,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水污染防治统计监测体系的建设。加大各级政府基建投资、预算内投资等财政性资金对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完善包含污水收集率在内的城镇污水处理统计体系,确保城乡污水处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地下水、雨水入渗对污水收集效能统计的影响。构建“天地一体、点线面结合”的立体水环境监测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密度。


加强科技支撑。深化重点流域重点湖泊污染机理研究,聚焦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等领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2019年底前,分类推广一批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和雨水收集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工业废水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船舶污水治理、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五)依法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合力。


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是全民行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都要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形成政府引领绿色发展,企业加快生态转型,公众践行低碳生活,崇尚生态文明、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类企业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与水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打好碧水保卫战,人大承担着应有的职责。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以法律武器、用法治力量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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