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环保干部被问责!污水处理厂长被判禁止进入污水处理行业!
发布时间:2019-02-20 15:30:24 来源:郯城环境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日前发出了全省首份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身为污水处理厂及委托公司相关责任人,为降低成本,共同商议将废水直排瓯江。4名主管人员和负责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4名环保干部被问责!污水处理厂长被判禁止进入污水处理行业!

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由青田县温溪镇电渡工业园区内的10家电镀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委托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园区内电镀企业污水。从2018年1月开始,温溪江北污水处理厂对污水深度处理由免费转为收费。

为了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覃某、股东李某与委派至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厂长徐某、车间主任周某合伙,通过偷接管道的方式将废水直接排放至瓯江水域。

经查,2018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间,其共偷排超标废水3.3万余吨。这造成了严重的坏境污染:江面上漂浮着有黄绿色泡沫的污水,空气中有刺鼻的气味……今年5月,他们的偷排污水行为,因媒体监督而案发。

经对现场废水采集检测,均远超过《电渡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913倍,总镍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92倍,总铜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300倍。

7月6日,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评估认定,被告人排放至瓯江水系的废水与青田众鑫公司废水中的污染物具有同源性,经核算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265.6477万元。

偷排缘起:减少费用控制成本

犯罪嫌疑人徐某告诉记者,因为今年春节之后,排向江北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为减少纳管污水处置费用、控制公司成本,公司便通过偷排方式,将重金属超标废水排放至瓯江。从今年3月中旬起,公司连续50余天非法排放废水共34467吨。

偷排背后:明知故犯利益作祟

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何偷排污水?犯罪嫌疑人徐某和周某道出了其中缘由——利益作祟。徐某深知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污染环境(废水当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对自然环境危害非常大),但由于自己的工资和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公司效益越大,工资就越高。面对利益的诱惑,他最终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犯罪嫌疑人周某是该公司的车间主任,在公司负责化验水质。“你知道重金属超标废水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吗?”“我知道!”周某说,重金属超标废水排放后,可能会在生物体内沉积,对生物健康造成影响,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但若不按指示操作,便面临着失业的风险,为此大学期间主修环境工程的他,反倒成了环境破坏者。

深刻忏悔:悔恨不已杜绝侥幸

“今后碰到像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不仅不会参与,而且还会及时制止。”徐某想通过自身的惨痛教训告诫同行,要打消侥幸心理。

出事后周某非常后悔。他表示,自己的错误操作,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也给自己人生留下了难以抹灭的污点。“父母培养我很不容易,现在感觉很对不起他们。”周某后悔地说。

犯罪嫌疑人覃某表示,偷排超标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极不应该,希望大家要以他为戒,杜绝侥幸心理,不要做破坏环境的罪人。


青田县环境监察大队4人生态环境保护履职不到位

青田县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运营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持续偷排重金属超标废水,被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特别是3月28日温溪镇政府向温溪环境监察中队反映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西寮坑出水口(2号)的出水呈现黄色等异常情况,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深入开展跟踪调查,没有排查污水排放源,导致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偷排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

2018年5月,县环保局温溪监察中队副中队长章琳被免职;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温溪环境监察中队联系片长杨军浪,温溪监察中队监察员朱华、尹若戈受到记过处分。

公司和职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泽远公司非法排放含严重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且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覃某建、徐某亭、周某豪、李某共同商议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11月30日,4被告人分别被青田法院判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4名环保干部被问责!污水处理厂长被判禁止进入污水处理行业!

同时,法院判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处70万元罚金,并判处被告单位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共计275.6477万元。

4名环保干部被问责!污水处理厂长被判禁止进入污水处理行业!

据悉,这是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青田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田县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履职,这既是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落实,也体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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