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利用告急 山东枣庄出台办法要节水
发布时间:2018-09-05 10:42:56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近年来,山东省枣庄市持续遭遇干旱,地表水水资源可配置利用量大幅减少,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近日,枣庄市出台了《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到底应该怎样节水?怎样循环用水和科学用水? 本月4日,枣庄市公共事业局相关负责人就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读。

山东省枣庄市公共事业局供排水管理科科长吴瀚介绍,枣庄市水资源利用已达临界状态。目前,枣庄市人均占有水资源400m³,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6。据统计,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约为14.66亿m³,可利用量10.6亿m³,2013年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后,每年增加可用水量0.9亿m³,达到11.5亿m³。省政府核定枣庄市2011-2015可用水总量指标为10.67亿m³(其中:地表水指标为6.17亿m³,超过实际可利用量;地下水指标为4.5亿m³),基本与可利用总量持平。

目前,枣庄主要地表水来源于5座大中型水库全部配置,可开采地下水源已无水配置,滕州、薛城、市中已没有地下水用水指标。近年来,枣庄市持续遭遇干旱,地表水水资源可配置利用量大幅减少,特殊年份地表水可配置利用量仅有2.05亿m³,地下水可配置利用量仅有4.7亿m³。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用水需求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近两年,严重干旱,各区(市)供水纷纷告急。地表水资源不足,加剧了对地下水的依赖,且地下水源地得不到有效补充,地下水超采严重,各(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位降至历史最低位,市中区及滕州市分别采取了限时供水的应对措施。

“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危机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吴瀚说,解决枣庄缺水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于节约用水。那么应该如何进行节水呢?吴瀚介绍,根据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设施,实行一户一表;现有住房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除了要节约用水外,还应该计划用水。”吴瀚介绍,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税和水费。水费价格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进行计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特种用水实行特种用水水价,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要求其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在循环用水和科学用水方面,还应该做到,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商店、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实际无法配套建设,并可以使用其他中水利用设施供水的,经区(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利用设施,但需配套建设中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市政、环卫、园林、景观生态、洗车和基建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再生水。

此外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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