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本轮燃气整合中政府取消/终止燃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汇总(含法条依据及企业维权方式)
发布时间:2026-06-03 08:45: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一、河北省取消燃气特许经营权案例汇总


近年来,河北省内公开披露的由政府主动取消/终止燃气(含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典型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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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解除/收回的理由及对应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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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特许经营权或经营资产

1、实务表现私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将管网/场站抵押融资、股权变更未报批等。

2、法条依据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18条第1项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60条

  • 各省《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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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停业、歇业或限气停气致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1、实务表现冬季保供期无故停气、限气造成居民用气中断、资金链断不购气。

2、法条依据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18条第4项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修订)60条

  • 各省《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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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1、实务表现场站/管网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无安全管理制度、不建安全准备金。

2、法条依据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18条第5项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修订)60条

  • 各省《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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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事故(管理不善)                                          

 1、实务表因运维不当引发燃气爆炸、泄漏等重大事故。

2、法条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18条第3项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修订)60条

  • 各省《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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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约定投资建设、长期怠于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实务表现签约后多年未建管网/未通气、投资额/工期严重滞后致供气目的落空。

2、法条依据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第5项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1条

  • 《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

  •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严重违约→解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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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约定投资建设、长期怠于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实务表现签约后多年未建管网/未通气、投资额/工期严重滞后致供气目的落空。

2、法条依据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第5项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1条

  • 《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

  •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严重违约→解除"条款


(六)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供气质量不达标、未履行保供义务、虚假申报等)

1、实务表现气压不达标、偷工减料、未按特许经营协议提供普遍服务、伪造文件获取特许权。

2、法条依据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第5项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1条、第60条

  • 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具体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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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遇到政府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维权方式



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在收到政府作出的取消特许经营权决定后,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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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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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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