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是游泳池
发布时间:2024-11-15 10:33:5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郑兴春 刘敏 浏览次数:

近日,一则“多人户外游泳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新闻在野泳爱好者中引发热议。据报道,江某兵等8人因在重庆某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构成了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江某兵等8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无独有偶,2023年8月,湖南省衡阳市3名男子被群众举报在祁东县某水库游泳。该水库是祁东县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禁游泳、垂钓,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3名男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现象缘何屡禁不止?在笔者看来,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当前,仍有不少群众不清楚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部分群众认为,与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相比,个人游泳、垂钓等活动不会影响水质,知道相关规定,但不以为然。此外,也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水库很大、较为偏僻,有关部门可能发现不了,从而知法犯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并不是小题大做。游泳可能会带入各种微生物、细菌和其他污染物,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进而威胁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因此,我们要采取多种措施,杜绝游泳等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等行为发生。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各地要适时开展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科普宣传。一方面,可以发布通告明确告知公众辖区内哪些水域和陆域不得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的活动,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2024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奉新县水栏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禁止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活动的通告》,让公众清楚知道了自己的行为边界。另一方面,要让公众充分认识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的重要性,充分了解游泳等行为可能对水质安全造成的影响,形成共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社会认同。

构建监管网络,杜绝侥幸心理。此前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岳某在明知饮用水水源区禁止游泳的情况下,特地起了个大早下水游泳。抱有类似侥幸心理的人不在少数,为此,各地可通过视频监控、无人机巡视、夜间热像仪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实现24小时监控,杜绝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同时积极发动民间力量,尤其是居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基层管理部门和群众,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属地执法部门一方面要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者,另一方面要对积极劝阻、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设置专门区域,满足游泳需求。各地可根据本地水域分布的实际情况,划定专门的户外游泳区域。同时还可加强划定区域的配套设施建设,如新建免费淋浴场所、增设公交通行路线、定期开展消毒以及环境卫生打扫服务等,为户外游泳爱好者创造干净、绿色的游泳环境,引导户外游泳爱好者主动选择划定的区域游泳。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应加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防护网(栏)、保护区界碑、警示牌等,提醒公众不要进行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同时指明可游泳区域的位置以及交通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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