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能否进行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时间:2022-07-26 15:29:54 来源:废塑料新观察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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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是根据2008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的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谁的孩子谁抱,管发展、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一书第248页);

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规范条件,其中2019年及以后发布的各行业规范条件均明确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但是部分2019年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条件未明确是否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那么实际建设项目不满足《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能否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呢?为此专门查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回复内容,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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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回复统计详请

1、标题:关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生产经营规模的疑问

问题:各位领导,您好!《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二、生产经营规模”中对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等几类新建、已建企业的废塑料处理能力进行了限定。现有以下三个疑问:①上述规范条件中对废塑料处理能力的限定具体是对原料处理能力的限定还是对产品产量的限定?②如果一个废塑料再生企业处理加工多种废塑料,那么上述规范条件中对废塑料处理能力的限定是对企业单一品种废塑料处理能力限定?还是对多种废塑料总量的限定?③上述规范条件中要求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是否有具体数量指标参考值?请明示,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对废塑料处理能力的限定是对产能的规定,不是产量;2、处理能力计算是对总量的计算;3、厂区作业面积没有规定具体数值,由评审专家根据测算依据判断是否满足要求,确定评分时可以得多少分。感谢您对我部的关注和支持。

网址: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8a828384643af2700164c5ea290b1237&appellateId=8a828384643af2700164c5ea290b1237

2、标题:关于行业准入条件的一些问题

问题:您好!我公司拟从事废塑料再生加工行业,通过查询相关文件,发现贵部在2015年12月21日发布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有如下疑问:1、从事废塑料再生加工是否必须满足《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的相关要求,不满足条件的项目不得建设?2、通过收集相关资料,我注意到贵部在回复中曾针对平板玻璃行业提到“准入条件旨在引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并不是设置从事平板玻璃制造业的前置条件”。请问一下这一类的行业准入条件和规范条件是否都只是引导性政策,而不作为后续的项目备案、环境评价、安全评价、信贷等手续的前置条件?还是说仅针对平板玻璃行业?以上,盼回复为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并非强制性,《条件》主要是树立行业标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址: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8a82838465dd35c90165e58590f200e3&appellateId=8a82838465dd35c90165e58590f200e3

3、标题:关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适用范围的咨询

问题:由十部委发布的国卫医发【2020】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四条,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请问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要求是否要符合工信部(2015第81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规定要求?

回复: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引导性文件,不是前置性或强制性的。

网址: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8a8283847154421401717d0522fe064d&appellateId=8a8283847154421401717d0522fe064d

4、标题:关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生产经营规模的疑问

问题:你好,本人对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生产经营规模的要求有个疑问想咨询下贵部。问题是这样:例如一个企业主要是进行废旧塑料再生造粒,但工艺过程中涉及前端的原料破碎和少部分原料清洗,这种企业还是归类为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吗?还是执行的5000吨的生产经营规模最低限制吗?这类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的这一要求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这种企业可归类于塑料再生造粒企业,《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对规模的要求仅针对于自愿申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并非针对全行业的限制性条件,对新建项目无限制。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址: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8a97829c72b24e450173330f6cc715d0&appellateId=8a97829c72b24e450173330f6cc715d0

5、标题:废旧塑料再生利用企业规模准入事宜

内容:尊敬的部长:贵部发布的《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第81号)文件中,对于新建企业的规模有如下限制:“(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请问:1、现有一个企业,涉及废塑料破碎、清洗、挤出造粒,塑料粒子进一步加工成塑料制品,生产规模上,是否要达到“废塑料的破碎、分拣、清洗3万吨/年”,还是满足“塑料再生造粒企业5000吨/年”即可?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属于引导类文件,对企业生产经营无行政审批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没有强制性要求。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址: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8a97829c72b24e450173745c027f20d7&appellateId=8a97829c72b24e450173745c027f20d7

6、标题:废塑料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属于强制性要求还是指导性要求

内容:你好!我公司想做废旧塑料加工处理,根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生产规模要求“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想问一下处理能力要求属于强制性要求还是指导性要求,规模必须达到30000吨吗,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对要申报行业规范的企业有强制要求,不申请行业规范的企业无此项强制性要求。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址: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8a97829c73e221e1017448be93e206ef&appellateId=8a97829c73e221e1017448be93e206ef

7、标题:废塑料破碎清洗处理能力问题

内容:你好!我们公司是做废旧塑料加工处理的,根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生产规模要求“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我想咨询一下,这个处理能力要求属于强制性要求还是指导性要求,规模必须达到30000吨才能建设投产运行吗,如果今年因为疫情等影响,暂时不能达到规模,能否进行环保竣工分批验收,按当前实际处理能力投产运行!

回复:您好,《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对申请行业规范的企业有强制性要求,不申请行业规范的企业无此项强制性要求。

网址: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8a97829c73e221e101744d71f5e0074e&appellateId=8a97829c73e221e101744d71f5e0074e
8、标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否作为环境影响报告的前置审批条件(参考)

内容:部长您好:根据贵部2015年第79号公告,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为依据。若拟建项目生产规模、场地面积不满足《规范条件》的要求,是否不得审批项目环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推荐规范还是强制规范?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企业自愿申报,不是强制性的。不直接影响项目开展环评。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址: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8a82838466f236170167642e698f1252&appellateId=8a82838466f236170167642e698f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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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回复内容整理汇总

综合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回复,能充分说明以下问题:

(1)关于文件性质:《规范条件》属于引导性文件,不具有前置性或强制性,对企业生产经营无行政审批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没有强制性要求,主要目的是树立行业标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2)关于强制要求:对自愿申报行业规范的企业有强制要求,不申报行业规范的企业无此项强制性要求,并非针对全行业的限制性条件,对新建项目无限制;

(3)对废塑料处理能力的限定是对产能的规定,不是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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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被引用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未查询到《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被现行的各类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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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所述:《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不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和强制文件,工信部解释回复不需要强制要求,除非受到其他强制性文件引用或者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执行外,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不应该受到《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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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
从2016年12月到现在,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已经被工信部公示五批。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本文汇总所有名单,供各位行业从业者参考。

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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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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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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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发布时间: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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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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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环保人、废塑料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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