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经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发布时间:2026-03-31 16:39:0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经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和“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教育、学会协会、开发区和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腐败”的要求,完善“收支两条线”、委托第三方年度审计并公开结果的规定;实现财务透明化。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业务活动、内部管理的财务行为。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二)加强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

(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对协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协会财务设置一人,负责协会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协会财务制度;

(二)负责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票据管理和税务申报;

(三)负责财产物资的账务管理;

(四)负责整理、保管会计档案;

(五)负责对接联系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监管等涉及财务监督的部门,并配合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六)办理其他有关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五条 协会的会计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公司代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协会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八条 收取会费、捐赠、服务费等,必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税务发票等)。票据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和核销。

第九条 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取得的货币资金,原则上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解缴银行,严禁现金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本协会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协会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为完成协会工作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管理费用:为组织和管理协会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工资及社保、房租、水电等);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财务一支笔,协会的一切开支必须经法人代表签字才能报销。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程序:

(一)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并附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合同、审批文件等);

(二)财务人员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财务人员根据审批齐全的凭证及内部管理制度办理付款,对协会法人代表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标准等,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得白条抵库。

(二)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严格管理银行印鉴,实行财务专用章与个人名章分开保管的制度。

(三)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报废、处置等,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财务人员初审,报法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审批。处置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做好现金账,按时填报现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挪用公款。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向理事会汇报上年度的财务情况;并在换届会员大会上汇报经第三方审计的上期财务审计报告。

协会负责人离任审计等,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均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严格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销毁手续。会计档案的销毁,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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