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刊管理制度(经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发布时间:2026-03-31 16:31: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刊管理制度

(经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刊《广西供水排水》(以下简称“会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等各项工作,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提升会刊质量与行业影响力,充分发挥会刊在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及城镇节水等领域的宣传、交流、服务作用,搭建政府与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之间、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桥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广西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五点“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建立网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刊是协会主办的内部性出版物,立足广西城镇供水排水行业,坚持“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推动城镇供水排水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办刊宗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刊编辑、审稿、排版、印刷、出版、发行、版权保护、经费管理、人员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参与会刊工作的单位、个人(包括编委会成员、编辑部工作人员、撰稿人、审稿人、印刷合作方等)均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会刊出版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与出版纪律,严守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客观真实,杜绝违法违规、低俗劣质、虚假误导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业敏感信息的内容刊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协会设立《广西供水排水》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作为会刊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设立会刊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作为会刊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会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等具体工作。编委会和编辑部的工作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编委会职责

(一)确定会刊办刊方向、栏目设置、出版周期等核心事项;

(二)监督编辑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出版政策法规及本制度,保障会刊学术质量、编校质量和出版规范;

(三)终审会刊稿件;

(四)对重大选题及涉及行业发展全局、敏感话题的内容的稿件进行把关;

(五)审议会刊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监督经费规范使用。

第七条  编委会组成

(一)编委会由协会领导相关人员组成;

(二)编委会设主任1名(由协会会长兼任),副主任2-3名,编委会成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八条  编辑部职责

(一)严格执行编委会决定及本制度,落实会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会刊日常编辑、审稿、排版、印刷、出版、发行等全流程工作;

(二)负责会刊稿件的征集、筛选、编辑、校对工作,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确保稿件内容准确、文字规范、逻辑清晰、版式美观;

(三)负责会刊栏目策划、选题更新,结合行业政策导向、发展动态及会员需求,及时调整栏目内容,提升会刊可读性和实用性;

(四)负责与撰稿人、审稿人、印刷合作方的沟通对接,及时反馈稿件审核意见、排版进度及出版情况;

(五)负责会刊版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事务处理,规范稿件署名、转载等事宜,防范学术不端及版权纠纷;

(六)负责会刊发行管理,建立发行台账,精准送达会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合作单位及行业机构,跟踪发行效果,收集读者反馈;

(七)负责会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包括稿件、审稿意见、排版文件、印刷样本、发行记录等,建立完整的档案体系;

(八)负责会刊数字化建设,配合协助协会网站运营;

(九)及时向编委会汇报会刊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完成编委会及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编辑部人员配置

(一)编辑部设主编1名,全面负责编辑部工作,统筹会刊编辑出版全流程,初审稿件并提出意见。

(二)设副主编1-2,协助主编开展工作,分管稿件征集、编辑、校对等具体环节;在主编缺位时,履行主编职责;

(三)根据会刊出版规模,配备专(兼职编辑、校对、排版及发行人1,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编辑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较强的文字功底和编辑能力,熟悉出版规范及行业知识。

第十条  审稿人职责

(一)严格按照审稿标准,客观、公正、及时地对稿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稿件的专业性、准确性、创新性、实用性及合规性;

(二)对审核通过的稿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对不符合要求的稿件,明确说明退稿理由,反馈给编辑部;

(三)严守审稿纪律,不得泄露稿件内容、撰稿人信息及审稿意见,不得利用审稿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抄袭、剽窃稿件内容;

(四)积极配合编辑部的审稿工作,按时完成审稿任务,不得无故拖延;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审稿的,及时告知编辑部。

第三章  会刊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  会刊栏目设置应立足协会业务范围,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突出专业性和实用性,可根据行业动态及会员需求适时调整,固定栏目与动态栏目相结合。参考栏目如下:

(一)政策解读:解读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城镇节水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标准;

(二)行业动态:报道国内外及广西城镇供水排水行业的发展动态、重大事件、行业展会、学术交流等活动信息;

(三)协会动态:宣传协会的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员服务、行业调研、培训竞赛、工作经验交流、标准制定等工作情况;

(四)经验探讨:刊发区内供水排水行业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工程案例分析,技术创新成果,区内学术论文等;围绕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研讨交流,刊登相关观点和建议;

(五)会员风采:展示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经验、发展成果、先进事迹及优秀企业、先进个人的风采;

(六)其他特色栏目:根据行业实际需求,增设如“八桂风”等特色栏目,主要用于行业内相关作品的交流与分享。

第十二条  稿件征集

(一)稿件征集范围包括会员单位、行业专家、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原创稿件,也可适当转载国内外权威媒体、刊物的优质稿件(需注明出处,取得版权授权);

(二)编辑部定期发布稿件征集通知,明确征集主题、栏目要求、稿件规范、投稿方式及截止时间;

(三)撰稿人应提交原创稿件,严禁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稿件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刊栏目要求;

(四)投稿稿件需注明撰稿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稿件所属栏目,涉及技术数据、案例的,需确保数据真实、案例可查;涉及企业商业信息的,撰稿人应自行做好保密审核。

第十三条  稿件审核(三审三校制度)

(一)初审:由编辑部专职编辑负责,对投稿稿件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查稿件的格式规范、文字质量、栏目适配性及是否存在明显抄袭、违规内容;初审合格的稿件,提交副主编进行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撰稿人修改或直接退稿,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由副主编负责,对初审合格的稿件进行进一步审核,重点审查稿件的专业性、准确性、实用性,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复审合格的稿件,提交主编进行终审;复审不合格的,退回编辑修改或退稿。

(三)终审:由编委会负责,对复审合格的稿件进行最终审核,重点审查稿件的政治导向、合规性、核心价值及整体质量,对涉及重大选题、敏感内容的稿件,需提交编委会审议;终审合格的稿件,准予进入排版环节;终审不合格的,退回复审环节修改或退稿。

(四)三校:稿件终审合格后,进入校对环节。一校由编辑负责,对照原稿校对排版样稿,纠正文字、标点、格式等错误;二校由校对人员负责,重点校对一校遗漏的错误及排版细节;三校由主编或副主编负责,进行全面通读校对,确保稿件准确无误、版式规范;三校合格后,准予按程序提交进行出版物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稿件修改与定稿

稿件经三审三校合格后,由主编签字定稿,确定刊发期数及版面,不得擅自修改定稿后的稿件;确需修改的,需经主编批准,并重新进行校对。

第十五条  禁止刊发下列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民族团结等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未经证实的传闻及不实数据;

(三)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四)低俗、色情、暴力、封建迷信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

(五)涉及行业敏感话题、负面舆情,且未经过审核的内容;

(六)与城镇供水排水行业无关、无实际价值的内容;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出版规范及本制度要求的内容。

第四章  出版与发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会刊出版周期根据协会工作及行业需求确定,具体出版周期由理事会确定,按程序报自治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会刊出版应严格遵守出版规范,统一版式设计、字体、字号、行距等,确保版式美观、规范统一;封面应标注主管单位、编印单位、会刊名称、出版期数、出版刊号等核心信息。

第十八条  会刊印刷应按程序选择具备合法印刷资质、印刷质量优良、信誉良好的印刷企业,签订印刷合作协议,明确印刷质量、印刷数量、交付时间、印刷费用及双方权利义务;编辑部负责对印刷过程进行监督,对印刷样本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量印刷。

第十九条  会刊发行实行免费发行与定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范围包括:

(一)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二)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国内同行业协会;

(四)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根据需求定向赠送)。

第二十条  编辑部负责会刊发行工作,建立发行台账,明确发行对象、联系方式、发行数量及交付情况,确保会刊及时、准确送达;定期统计发行数据,跟踪发行效果,收集读者反馈,不断优化发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刊出版后,编辑部应及时整理出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确保档案完整、可查。

第五章 版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刊版权归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所有,未经协会书面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转载、摘抄、复制、发行会刊内容,不得将会刊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需转载,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取得授权后注明出处及作者。

第二十三条  撰稿人投稿即视为同意将稿件的发表权、汇编权、传播权等授权给协会。协会有权将稿件用于会刊纸质版、电子版及协会相关宣传活动。撰稿人保留稿件的著作权,转载、使用自身稿件时,应注明会刊刊发信息。

第二十四条  编辑部应加强版权管理,防范版权纠纷;发现擅自转载、抄袭会刊内容的,应及时采取维权措施,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稿酬

第二十五条  本刊稿酬根据稿件质量、字数、栏目类型等因素综合核定。原创性学术论文、深度技术论文、重大成果报道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稿件,稿酬标准适当上浮。一般性报道等常规稿件,按基础标准执行。稿酬具体标准由编辑部拟定,报编委会审议批准后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会刊编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协会工作实际情况,可适时修订;修订需经编委会审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出版相关法规、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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