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9 16:10:40 |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 作者:本站编辑 | 浏览次数: |
年终盘点 | 2020年水处理行业重磅政策TOP10
01
出台时间:2020年2月1日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切实做好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通知明确,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督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并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通知还就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禁止医疗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防范医疗污水污染饮用水源、加大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共享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技术方案》明确规定疫情期间,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适用范围:适用于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污水的处理。
02
出台时间:2020年3月13日
采矿类排污单位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采矿业B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中陆地石油开采0711和陆地天然气开采072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非金属矿采选业10和其他采矿业12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
生产类排污单位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制造业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中涵盖的排污单位。
服务类排污单位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交通运输、仓储业G中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场)、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客运港口、机场、除危险品仓储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餐饮业H,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教育P,卫生和社会工作Q中社会工作等涵盖的排污单位。
煤矿废水主要包括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选煤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废水主要包括采出水、压裂返排液、井下作业废水、油气处理工艺废水、油罐切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废水主要包括矿井水、选矿废水、废石场淋溶水、尾矿库排水、尾矿库渗滤液、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
生产类排污单位:
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设备冲洗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服务类排污单位:
废水类别主要为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等三类行业。
03
出台时间:2020年4月7日
《指导意见》明确,将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部署长江经济带省份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以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健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将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鼓励探索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排污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污水处理厂在电费方面的优惠也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这将有效提高企业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稳定企业盈利。
本次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污水处理的收费机制,为污水处理提标后成本的提升扫清障碍,未来污水处理标准提升确定性更高,对于膜法水处理市场的推广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特别是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建立了与出水水质相挂钩的收费政策,将成为膜法水处理市场的重要指引。
04
出台时间:2020年7月28日
强化污水处理能力建设。一是统筹考虑城镇人口容量和分布情况,科学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规模。二是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填补处理能力缺口。三是突出重点,对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排放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四是选取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区域,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五是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补齐收集管网短板,此项工作作为补短板的重中之重,包括七项内容。一是强调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除干旱地区外,新建管网应严格雨污分流。二是加快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管网空白区,加快补齐“毛细血管”。三是通过清污分流、管网更新修复、混错接改造等途径,提升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四是对现有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求围绕服务片区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五是在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城市,推进雨污合流管网改造,降低溢流污染频次。六是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七是提升管网建设质量,鼓励优先使用球墨铸铁等管材,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
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是补短板强弱项的难点,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在减量化处理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避免一刀切。二是全面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要纳入规划。三是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填埋,重点地区压减污泥填埋规模。四是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的处置模式,将焚烧灰渣用作建材原料。五是推广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土地利用。
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开展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摸底排查、依法有序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鼓励探索构建智能化管理平台等内容,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污染防治监管提供辅助决策。
二是落实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补短板强弱项,建设涵盖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资源化的系统性工程,既可形成当期投资,又可吸引产业投资、带动绿色产业发展,对推动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可改善城镇居民生活品质。城镇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与居民生活品质息息相关,基础设施若不完善,居民难以安居乐业,对于社会稳定和城镇发展将带来不良影响。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将进一步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05
出台时间:2020年4月30日
06
出台时间:2020年12月13日
07
出台时间:2020年12月26日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为保护长江水环境,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法律提出,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法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法律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08
出台时间:2020年9月4日
09
出台时间:2020年1月14日
10
出台时间: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