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推荐】中国城镇水务行业发展报告(2019) |给水排水标准现状
发布时间:2020-12-11 08:45:33 来源:威派格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威推荐】中国城镇水务行业发展报告(2019) |给水排水标准现状


给水排水标准现状

一、现行标准体系

1.总体情况

城镇给水排水现行标准数量如表1所示。


表1   城镇给水排水标准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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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目前拥有标准共计82项:综合标准1项,基础标准2项,通用标准20项,专用标准59项。产品标准体系目前拥有标准共计263项:基础标准3项,通用标准48项,专用标准212项。


2.按体系表门类统计

按体系表门类统计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标准数量统计(按门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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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城镇给水排水产品标准数量统计(按门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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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国标和行标,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分类

按国标和行标,强制性和推荐性划分标准,如图1和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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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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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城镇给水排水产品标准


按级别分类,城镇给排水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国家标准数量为33项,占比40%;行业标准数量为49项,占比60%。强制性标准为47项,占比57%;推荐性标准为35项,占比43%。


城镇给水排水产品标准体系中,国家标准数量为37项,占比14%;行业标准数量为226项,占比86%。强制性标准共有10项,占比4%;推荐性标准为253项,占比96%。


4.按标准标龄区分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标准及产品标准标龄分布如图3和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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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工程建设标准标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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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产品标准标龄分布


经统计,现行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标准平均标龄为5.17年,5年内标龄的标准数量为40项,占49%,5-10年标龄的标准数量为28项,占34%,11-20年标龄的标准数量为14项,占17%。现行产品标准平均标龄为7.83年,5年内标龄的标准数量为89项,占34%,5-10年标龄的标准数量为79项,占30%,11-20年标龄的标准数量为74项,占28%,其中,20年以上标龄的标准为21项,基础和通用标准中为3项,专用标准中为18项。发达国家标准每年都进行复审,针对使用情况及时作出修订计划,我国修订后的《标准化法》也规定了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因此,给水排水标准标龄偏大,特别是产品标准,应缩短修订周期,对于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应及时给予废止。


5.标准体系表

现行城镇给水排水标准体系表见下。


Part 0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

(1)综合标准

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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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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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用标准

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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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标准

专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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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城镇给水排水产品标准体系表

(1)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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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用标准

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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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限于篇幅,其他产品标准略。


二、现行标准对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现行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在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与设施安全、城镇节约用水和再生水利用、城市内涝防治和海绵城市建设、排水管网建设、运行维护与检测修复和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略)

2.城镇供水设施安全(略)

3.城镇节约用水和再生水利用(略)

4.城市内涝防治和海绵城市建设(略)

5.排水管网建设、运行维护与检测修复(略)

6.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略)


三、标准化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工作,经过数十年发展,标准的数量和质量已基本满足给排水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的需求,在保障给排水工程和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制和体系仍不能较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


(1)标准存在老化滞后现象,平均标龄大于5年,需加快标准更新速度。


(2)标准对经济转型升级支撑存在不足,有些标准不能适应城镇给排水系统的发展要求,标准制定与技术研究开发脱节,尤其在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制定还不能及时适应市场及技术快速变化和发展的需求。此方面应强化政府职能,引导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现象,因涉水管理部门繁多,标准的制定主体多,缺乏组织协调,不同部门为维护部门利益制定类同的标准,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给行业执行标准带来困难,也造成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此方面应加强标准主管部门的协调和统一。


(4)给水排水标准国际化水平低。我国主导制定的涉水国际标准还未实现有效突破,“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影响了我国技术产品国际竞争力。对此,我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应走出去,为行业服务,寻找突破口,体现中国标准,先跟跑,再领跑,向世界一流标准努力。


(5)我国标准大多由政府主导制定,且推荐性标准较多,这些标准中许多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标准不能有效供给。而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在我国还没有发挥重要作用,标准管理体制需要改革。对此,我们应不断完善标准管理体制、机制,简政放权,发挥政府的引领和管理职能,突出政府标准管理工作重点,发挥团体标准的重要作用,保证标准的有效供给,保证标准的系统性、先进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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