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有了新的法规指导
发布时间:2024-03-28 11:30:55 来源:水投策论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6号


《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3月9日



水投策论注意到,《节约用水条例》中关于水价有非常详细的描述,是现行法律法规中最全面的,特刊发本文,对新规与以往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对照比较,供大家参考(微信公众号:水投策论

《节约用水条例》

(2024年)

第十五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水法》

(1988年发布,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黄河保护法》

(2022年)

第五十六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微信公众号:水投策论

《长江保护法》

(2020年)

无相关规定。

《农田水利条例》

(2016年)

第二十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发布,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2014年)

第十三条 

  •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微信公众号:水投策论
  •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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