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30 10:34:25 | 来源:环保水圈 | 作者:本站编辑 | 浏览次数: |
*本文为业内同行投稿,文中“我”仅指匿名作者,不代表本平台看法和立场
2021年初,我在XXX县投资建设了4个污水处理站,3年来当地政府共拖欠污水处理费1232万元未支付,再加上公司净利润持续下滑,令本已紧绷的资金链雪上加霜。
于是去年上半年,我找到律师准备起诉县住建局。律师一开始并不建议我走诉讼途径,因为直接起诉可能解决不了问题,道理你们都懂得。
律师还是建议先协商,并给了我5个“不花钱”或许能解决欠款问题的途径——
向本级或上一级住建部门投诉
通过“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投诉 通过电话或邮箱向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投诉(省级以上) 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 如果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可以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或拨打12348电话投诉
我听完后直接拒绝,铁了心要维权到底!!!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同行会想“这个人是疯了吧?”相反,看完这篇文章,你们大多数人都会理解我,并且支持我。
拖欠3年污水处理费
还要收回我特许经营权
先和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公司吧。我们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技术研发和环保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的企业,在全国多个省市投资建设运营了数十个污水处理项目。
2012年,在朋友的介绍下,XXX县住建局与我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与服务协议书》,在县城某河沿岸建设4个污水处理站,经营期限30年。4年后,污水处理站全部建成投入运行。
根据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流程是——XXX县环保部门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出具水量水质报告,再转到当地住建局污水管理办公室,向财政打报告申请。
起初,合同约定的是每月付款,但期间受申请款项流程影响,实际是每季度支付一次,圈子里默认属于“正常”操作,我忍了。
到了2019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开始不正常支付,不过还是断断续续支付完了当年的费用,我也忍了。
然后,到了2020年,基本就没收到过相关费用,我还是忍了。
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我多次向XXX县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并强调欠款对出水水质的影响,表明公司正面临着巨额的还贷压力和人工、材料成本支出,但收效甚微。
此后,我到处拖关系,与XXX县相关部门进行了一次磋商。但没想到的是,他们竟提出要收购特许经营权。
我听完后直接拒绝,因为我认为收购特许经营权的前提是把欠款还清。
执行法官组织调解
住建局狡称我公司“不履职”
1232万元污水处理服务费,为何拖欠4年未支付?执行法官认真梳理纠纷、积极组织调解,要求XXX县住建局尽快给出说明。
随后,XXX县住建局发出相关报告,认为我公司单方面存在不履约、不履职的行为。该报告称:
“建设期间,我公司未按期施工、完工;建成后,未按约定要求进行审计、结算;运营期间,存在管网维护、达标排放等不规范;未真正落实整改在各类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
此外,该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他们单位推迟付款和我公司服务质量相关,协议对此有扣款要求,并且欠费也没有我公司说的那么多,他们给出的数字是900多万元。
对此,我无法接受。因为在我看来,企业如果经营不规范,理应产生的扣款,企业认罚,但一码归一码,不能说认了罚款就拿不到欠款。
督查组介入调查
拖欠的污水处理费“光速”到账
此后,我根据律师建议,通过电话和邮箱向省督查组反映情况。
督查组查看我公司近3年的水量水质结算审核表发现,每年的水质都达到排放标准,其中2年存在违约扣款。
后督查组经过核算确认,责成XXX县住建局尽快向我公司支付3年的污水处理费,共计1071.6万元。
目前,我已全额收到拖欠的污水处理费。
在此,非常感谢督查组为我讨回欠款,从我反映问题到问题解决只用了不到一个月,非常迅速!同时,也感谢法院的工作人员为此事忙前忙后,认真负责。
为他们的认真负责点赞!
如果你也被拖欠费用
千万要了解这16条政策信息
污水处理费、工程款被拖欠,对于当下我们这种小型环保企业来说就是“致命伤”。在我维权追款的过程中,律师总结了16条“追款”相关政策,每一条都可能“救命”。
我把它们分享出来,如果你的欠款目前还没有收回来,请认真阅读收藏,并转发给有其他需要的同行,要欠款时咱们也能理直气壮!
一、2023年10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会议强调,扎实开展清欠行动,带头偿还拖欠其他企业账款。
二、2023年9月20号,《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指出,省级政府部门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而且央国企要带头偿还,努力做到应清尽清。
三、2023年8月发文,工程进度的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80%,并且针对工程结算难题,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施工方不用非要到竣工再结算了。
四、2023年7月,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账款。
五、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支付工程款最长不得超过60天,逾期加付利息,拖欠工程款时间越长,支付的利息越多。
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工程结束后,最长不超过60天的时间里,支付完相应的工程款。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服务的,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工程款,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八、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种承兑,汇票商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九、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十、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要依法查处并严肃问责,严重失信的,要公开曝光。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工程款,中小企业可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提起投诉。
十二、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十三、甲方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的付款条件。
十四、政府机关及大型企业投资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十五、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十六、总承包违法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者施工单位,导致拖欠的,由总包及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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