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一日起,《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四川水产养殖业污染管理有了新“标尺”
发布时间:2023-10-11 10:39: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小玲 浏览次数:

10月1日起,《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改善四川省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标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表示,《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为下一步行业管理提供了“标尺”和“准绳”。

水产养殖大省迎来统一强制性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容忽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郝婷婷拿出了一组数据,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66.6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是工业源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0.73倍、0.64倍、2.03倍,分别占全国农业面源排放总量的6.24%、7%和7.59%。

“值得注意的是,水产养殖业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两倍,而磷是引起水体发生富营养化的重要污染指标。”郝婷婷表示,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瞬时集中排放、直接入河等特点,大量含磷废水短时间内集中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

作为水产养殖大省,四川省水产养殖业面临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等问题。由于四川省水产养殖行业此前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在省级层面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为实际监管带来困难。彭勇表示,《标准》的出台,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减轻因水产养殖尾水无序排放造成的小流域面源污染。

因地制宜,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标准》明确了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为重点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

此外,《标准》明确不搞“一刀切”,而是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与水产养殖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

“促进四川省水产健康养殖是制定本《标准》的重要目的之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水产局副局长郑华章表示,四川省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养殖和排放两手抓,不断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据悉,近3年,四川省已投入资金3.3亿元,对16万亩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生态和社会效益突出。“我们将继续争取政策资金支持,以规模化养殖池塘为重点,加大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力度。”

下一步,四川省将积极推进《标准》实施,做好宣传工作,提升水产养殖业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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