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聚焦水利,共议治水大计
发布时间:2023-03-10 16:29:24 来源:中国水利 作者:中国水利 浏览次数:

全国政协委员陆桂华:

水资源调度仍需加大国家立法支撑

全国政协委员、水利部原副部长、民盟中央常委)


近年来,我国水资源调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截至目前,我国已在黄河、黑河、汉江等43条跨省江河流域实行了水资源统一调度,取得了显著效益。但在近几年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实施中,仍存在缺乏国家立法支撑、行业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强等问题。


建议国家层面将水资源调度管理条例制订纳入中央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规划,纳入国务院近期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效促进跨省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水资源统一调度。同时建议尽早开展立法前期工作,适时成立水资源调度管理条例起草组,展开专题研究;建立健全调度协商协调机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农业、能源、供水、航运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基础上,在明确的制度框架下,协商解决不同调度利益诉求和重大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李文海:

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委会主委、天津市副市长


南水北调是造福民族、造福人民的民生工程。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建成通水以来,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海河流域水资源禀赋差,刚性需求大,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通水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资源供需矛盾,但未彻底扭转缺水局面,水资源供需仍处于“紧平衡”状态。围绕将水资源供需由“紧平衡”扭转为“全保障”这一目标,建议早日开工建设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实现可供水总量增加、各水源互济互备,提升区域供水安全保障程度。此外,应统筹考虑各省市用水需求,科学谋划总体布局、工程规模和输水线路,加快东线后续工程各项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全面开工建设,保障东线二期工程受水区用水需求。





全国人大代表周潮洪:

让城市河道不再“下雨就黑”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委员、民革天津市委会秘书长


近年来,我国城市河道水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河道呈现出水清岸绿的美好景象。但是,城市河道仍然存在“下雨就黑”的现象。科学控制降雨污染是国际难题,我国城市雨水口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在工作推进中还存在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加强雨后黑水河道的依法治理,构建水务、环保、住建等多部门联防、联控、联动机制,制定乱泼乱倒问题常态化治理联合行动方案并出台管理条例,联合开展雨水口排污溯源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通过雨水管道排水、排污的行为,保障排水系统健康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大有作为,建议持续依法能动履职,通过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城市河道进行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杨丹:

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亟须建立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四川省委主委、西南交通大学校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关于“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中明确提出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程浩大,资金投入需求和省级财政出资压力非常大,目前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支持和协调还不够。建议从国家层面高位推动,包括建立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部委常态化指导协调机制;从长江、黄河全流域“一盘棋”角度推动全流域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建立、参与补偿机制;出台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技术规范,支持技术研究机构加大对情况较复杂的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创新技术研发。





全国政协委员长陈槐:

扩大流域治理“朋友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副所长


媒体报道2022年四川省的国考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达202个,优良率99.5%,优良率位居全国前列。高位推动,顶层设计,精准治理,有效监管,四川做了大量工作。比如与重庆市联防联治,推动琼江、铜钵河、南溪河达标;与甘肃省、青海省、陕西省协同治理跨界河流,共护上游水生态安全等。


现在很受关注的基层河湖管护“解放模式”,发源于四川省雅安市的解放村。当地以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为目标,将清理整治从一个点推向整条河、全流域,激发了群众参与河湖保护治理的自觉性、积极性,实现了基层河湖管护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转变。当前,四川正深化跨省合作,扩大流域治理“朋友圈”,进一步确保出川清水向东流。





全国人大代表杨苗苗:

将淮河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代表、蚌埠公交集团驾驶员)


经过20多年的污染治理,淮河流域水质恶化态势得到扭转,流域水质明显改善,水污染程度有所减轻。但整体来看,水生态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与国家的治淮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关于淮河治理的专门法律,只有1995年国务院发布实施、2011年修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契合淮河流域特征、利于流域综合治理和系统保护的专门法律——淮河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制定淮河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刚性约束保障实现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张壮、王鹏翔综合整理

来源:中国水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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