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公布2022年5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16 15:43:5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2022年,河池市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充分借助群众举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行动、部门联动等方式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河池市组织整理了2022年5起生态环境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同时,对办理案件的天峨、罗城、东兰、都安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拓宽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渠道,加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案例1:天峨某搅拌站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天峨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岜暮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天峨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采用无人机巡飞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通过异常水源颜色和沉淀物特性排查,发现河南某劳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天巴高速某搅拌站设置PVC管排放水污染物至场区南面的溶洞内,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并组织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二、查处情况
河南某劳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2月25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8.4412万元;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运用无人机巡飞精准发现问题,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及时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了执法效率,实现了精准执法。

案例2:罗城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倾倒养殖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1日晚23时40分,罗城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趁夜色利用罐车运输养殖废水偷排入附近河流,造成水体污染。接到举报后,罗城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于6月12日凌晨赶赴现场进行核实。经调查,罗城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委托当事人彭某某、莫某某转移养殖废水,当事人投机取巧,将养殖废水倾倒至河流旁的水沟,导致约5吨养殖废水废水流入河道,余约5吨留存于车罐内。
二、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2年8月2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彭某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该案的查处,得益于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罗城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进行了奖励。将有奖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了群众“千里眼”“顺风耳”作用,形成人人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监管格局。

案例3:东兰曾某某非法炼铝案
一、案情简介
2022420日上午9时,东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兰县兰木乡弄龙屯山上出现一股刺鼻难闻的气味,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接到举报后,东兰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县公安局、兰木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河池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后赶赴现场支援。
经调查,曾某某利用当地闲置的养鸡场非法炼铝,场地内建有一套简陋的窑炉等炼铝设备,现场堆放有大量的铸造原材料铝箔纸、废旧电容器和已制成的几堆铝锭成品,曾某某正在组织工人利用地炉进行非法熔铸铝锭。执法人员责令曾某某立即停止生产,并现场扣押废旧电容器43.078吨、飞灰6.633吨、碎铝皮6.329吨、成品铝锭146块。经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涉案的废旧电容器、飞灰均为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曾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4月28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接获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当地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积极介入,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4:都安梁某某非法炼铝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上午8时许,都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安阳镇阳安社区下梯队有人非法冶炼,产生刺鼻气味。接到举报后,都安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县公安局、安阳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处置,河池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后赶赴现场支援。
经调查,梁某某于2022年4月租用安阳镇阳安社区下梯队闲置厂棚场地非法炼铝,场地内安装有土制熔炼炉等简陋设备,工人正在利用球磨机对铝灰渣进行筛分,土制熔炼炉正在融化筛分后的铝灰渣。现场堆放有大量的铝灰渣、已制成的少许铝锭。执法人员责令该作坊立即停止生产,并现场查封铝灰渣41.8吨,二次铝灰渣56.78吨,铝锭3.84吨。经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涉案废渣均为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梁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质进行鉴定,及时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有力证据。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的联动机制,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合力。

案例5:都安某环保科技公司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都安生态环境局接到都安地苏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处置函。来函称,该镇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深夜时间秘密作业,产生的臭味影响到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次日,都安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对公司法人代表谢某进行问询。经调查证实,该公司租用闲置养猪场计划以废矿物油为原料加工成润滑油进行销售。现场安装有搅拌罐、储油罐、硫酸罐、过滤板机等设备,贮存有纯碱、活性白土若干,原料储油罐内贮存有用于生产的废矿物油32.44吨。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生产设备、原料、产品进行查封。经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涉案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都安某环保科技公司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联防联控形成打击合力。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发现辖区问题,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部门及时查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有效推进“两法”衔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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