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研究|我国用水权交易发展研究及展望
发布时间:2024-01-02 09:49:36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作者:陈瑞晖 浏览次数:

前 言

用水权交易是通过市场优化配置水资源谋求解决水资源空间不均衡和局域短缺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是我国水资源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各国实践表明用水权交易能够有效提升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用水效率,是用水效益、用水公平和用水绿色可持续的发展的实现路径。2000年,我国在浙江开展用水权交易后尝试了不同类型的用水权交易方式,2022年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多年的用水权交易探索为我国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及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参考,但仍旧面临困境,例如用水权的确权方法体系尚未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尚未统一、用水权交易模式和交易平台信息归属、用水权交易频率及交易政策制度保障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本研究从我国用水权交易出发,以多种形式用水权交易特征分析为核心,探讨我国用水权交易的发展模式和实现路径,为我国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和交易市场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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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的主要类型

(一)水权交易分类及特征


水权目前还未有明确的学术定义,一般认为是由水资源作为独立权利主体延伸组成的权利体系的总和。水权构成体系没有统一学术概念,大体上分为以下四种:一是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使用权,二是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三是水环境权、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水权,四是水资源使用权,即权属所有人依法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水权的形成和发展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权责,通过市场手段优化配置水资源,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升用水效率,最终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基于水权现实意义和水利部推行水权改革目标需求,由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使用权组成的水权更符合水权改革及市场化建设的现实目标。从市场交易角度考量,水资源所有权属属于国家,没有交易属性,能够交易的是水资源使用权,即基于国家用水总量控制的社会经济生产发展等需要的用水权利。因此本研究定义社会生产生活和经济生产需要使用水资源的权利为用水权。用水权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出,是权利所有人依法依规在一定范围内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使用并获益的权利。从用水权权利使用类别和水利部用水权改革角度分析,用水权可分为区域用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用水权和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四种主要类型。

区域用水权指的是一定区域范围内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水资源使用权。区域用水权本质上作为综合水权,是用水权权益的区域再分配,代表的是区域发展权利需求。区域用水权交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在同一流域内或具备跨流域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用水权交易,可以作为取水权、灌溉用水户用水权及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的基础。区域内用水户通过多重手段节约的用水指标可进行用水权再分配交易。区域用水权交易具有交易量大、交易价格低、交易时间长、交易对象相对固定和交易手段相对单一等特点。例如内蒙古于2018年签订一单以20.67年为期限的区域用水权交易,河南以20年期为限交易南水北调工程用水权。从交易价格来看,交易时限时长越长交易价格越低。汇总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和河南等地区域用水权交易,发现区域用水权交易价格为0.06-1.275元/m3。且价格受水资源稀缺性、调水难易程度以及交易期限的多重因素影响,最终以市场化竞争磋商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取水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资源使用权利,特指利用水利工程设施取水或引水工程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中取水的权利。在取水许可制度下,若取用水户自身取水用水,则取水权和用水权相统一,此时取水权也就是用水权;若取水户是自来水厂、集中供水水源地以及跨流域调水工程等,取水户和用水户不统一,此时的取水权和用水权是分离的;其他情况下取水权和用水权自动分离赋权。本研究中所指取水权指的是取用统一用水户取水权。与之相对应,取水权交易是指具有取水权用水户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用水户有偿转让取水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取水权节约量交易具备法律基础,主要表现为行业间取水权交易。例如,早期取水权交易主要是农业取水权转为工业取水权,2020年后随着农业灌溉效率的提升逐渐转变为其他行业之间的节余取水权交易。从我国水权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分析,内蒙古是我国取水权交易的主要区域,具备交易量小、交易户数量多、交易时间短、交易频次高和交易范围广等特点。与主要是一级市场交易模式的区域用水权交易不同,取水权交易主要是二级市场交易即用水户间交易。受地域限制的影响,取水权交易具备显著的地域特征,例如,宁夏处于黄河流域且区域内工农业用水户取水量需求与实际发展不匹配,农业取水权转为工业取水权的时限多为一年期以内,且交易价格变动较大,在第一年交易价格基础上波动。

灌溉用水权是农业生产中用水户合理用水的权利。本质上灌溉用水权也是取水权或者区域用水权的派生,但考虑到农业用水在我国生产生活中的占比,将灌溉用水权单独列为一项加以研究。与区域用水权交易和取水权交易有明显不同,灌溉用水权是明确到灌溉用水户的用水指标在灌区内部或灌区间的流转,具有一定的租赁性质。早期灌溉用水权交易主要在农业大省,如新疆、河北、宁夏和山东等地开展,近年逐步拓展到甘肃、山西等缺水地区。灌溉用水权交易以行业内交易为主,主要分为灌溉组织间、农户间以及灌溉组织和农户三种交易模式。从我国水权交易所公开数据分析,2018—2022年灌溉组织即农民用水协会或村组之间灌溉用水权交易是灌溉用水权的主要交易模式,其交易量占到灌溉用水权交易量总量的99%以上,交易单数占到65%以上。整体来看,灌溉用水权交易用户数量和交易量在逐年激增,交易主体具有多样性。虽然目前灌溉组织间交易占据主体交易地位,但农户、林场、农场、农业公司和其他农业副产公司等用水户间灌溉用水权交易逐年激增,极大促进了用水权市场的活跃。灌溉用水权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同区域用水权和取水权交易也有很大不同,灌溉用水权交易时限受农业生产限制绝大多数为1年期,交易价格也相对较低,最低为0.01元/m3。但农户间灌溉用水权价格差异较大,例如河北农户间灌溉用水权交易价格为0.06-0.07元/m3,而相对更缺水的山西地区灌溉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价格在0.2-0.66元/m3,两者最高价差达十倍。

而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作为城市用水权益基础,是用水权管网规模化的体现,其特指城市经营生产需求用水的权利。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指的是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本身节约的用水权指标交易。公共供水管网具有供水量、供水范围、供水用户相对固定,维护成本低、供水条件持久等优势,其覆盖范围内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权交易是积极探索的新型交易类型,丰富和拓展了用水权交易范畴。从目前来看,区域用水权、取水权以及灌溉用水权交易已在我国积极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却并未正式实施。一方面是由于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所需条件多,需要在大型城市以上公共供水系统内开展且要求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较多具备一定的用水需求;另一方面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管线和设计容量相对固定,管网内用水户用水权交易在交易量和交易时间上的限制较多。此外,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水量较小,同前三者用水权交易有量级差距,但其具备前三者交易不具备的优势,即交易时限稳定、交易过程便捷、用水效益较高。公共供水管网中用水户多是经营性的工业和服务业,其单位用水效益高、用水需求旺盛、经济增长迅速,在其中间开展用水权交易能极大促进用水效益的提升,在节水的同时提升水效,保障经济发展同资源配置相协调,是“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重要体现

(二)四种交易类型关系辨析

区域用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权和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都是水资源使用权以及用益物权的延伸,其交易表征的是从流域、区域、行业到用水户的用水指标市场化再分配。区域用水权交易主要解决的是区域之间用水权量与实际用水量不均的问题,通过开展区域间用水权交易,满足不同区域的用水需求,提升区域用水及发展规划协同能力。区域用水权交易频次无需太多,但其交易量和交易期限一定要满足本区域在规划内的用水需求,满足区域内部的水资源再分配计划。此外,若区域用水权交易的主要模式是不同用户之间的取水权,除去由政府间组织开展的交易需考虑区域发展规划外,用户取水权交易由用户自身发展计划决定,进行市场化自由磋商。正如前文概述,区域用水权交易概念相对宽泛,其聚焦点在于区域发展,而取水权聚焦点既有区域发展又带有用水户单独用水需求性质。取水权作为一种在法律内明文规定的水资源用益物权,其节余部分交易是法律许可的水资源用益物权转移。取水权交易量受取水户取水许可影响权重较大,取水用户在取水许可范围内根据自身可节约的量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别的取水户交易取水权。值得注意的是取水权交易只能在具备取水条件的用水户间展开,取水权交易的是取水户取用水的指标,可以在同一水系中展开也可以在同一区域不同水系流域中展开交易,但需保证交易取水许可在统一取水调度管理框架内。


灌溉用水权来源于区域用水权和特定取水权的再分配,分配到具体农户的灌溉用水权可由灌溉用水户自由支配行使用水权利。灌溉用水权交易特指进行农业灌溉的用水权利的转移,其目的和用途是单一确定的。诚然,区域用水权和取水权也可在法律规定和协议框架内交易为灌溉用水权。例如,河北和北京之间开展的用水权交易量可由北京市政府根据本地域发展需求分配,可再度二次交易转变为灌溉用水户的灌溉用水权,以保障其农业生产发展需求。而山西某企业通过技术革新改进、产品升级以及制度优化等方式节约的取水许可证允许开采量内的取水权,可根据市场竞价需要同某特定特色农业生产商交易,转变为其农业生产所需的灌溉用水权。灌溉用水权的用水特征和局限性导致灌溉用水权交易只能在处于同一灌区的用水户、用水组织和机构之间、处于同一灌区水系或具备调水条件的其他用水户和灌溉用水户或组织之间展开,交易量和交易频次波动较大。

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具有完全依赖城市供水管网、交易量较小、交易金额单价较高、交易时间和交易期限相对固定等明显特征。由于公共供水管网内居民用水户用水属于保障性用水,不宜开展市场化交易,因此其交易主要参与方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公共供水管网在城市中供水管线相对固定、供水能力在一定时期范围内也有所限制,因此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对象范围小。但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水资源配置效率明显高于前三种用水权交易,节水效率和用水效益能显著提升。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户大多用水量不大但产值高,在其内部开展用水权交易能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配置水资源作用,提升水效和用水效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尚未开展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权交易,其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并没有形成可供参考的案例。但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在拓展国内用水权交易类型、满足城市供水管网用水企业的不同发展需求、并进一步扩大用水权改革的公共知晓度和参与度等方面,有利于国家治水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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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类型水权交易特征

(一)交易模式差异分析

不同类型的用水权交易特征显示明显特异性差异,本研究根据我国水权交易所的统计数据和各省市颁布的用水权交易政策法规文件等,分析四种用水权交易特征,如表1所列。从交易对象、交易水量、交易价格、交易平台、交易时间、交易方式和交易用途等多方面分析四种交易类型交易模式差异,解释不同类型交易模式对我国水权市场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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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中可以发现,四种交易类型交易价格区间相差较大,表明用水权交易价格以水资源禀赋属性为基础,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波动磋商决定,而用水权交易量受交易类型的影响相差较大。区域用水权交易量区间范围最大,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量区间范围最小,表明用水需求是决定用水权交易量的最主要因素。正由于区域用水权交易量最大,其交易可匹配对象少,因此其交易价格不易受市场波动影响,主要以协议磋商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具有“一对一”的特征。而其他三种交易类型相较区域用水权交易量较小,且在市场中可匹配交易用户较多,多以市场竞价方式匹配最佳交易对象,因此其交易价格受市场变化波动较大。从交易省份分析,区域用水权交易省份主要是区域用水不均且有迫切用水需求的内蒙古、河南、北京、山西和河北等地区。例如北京水资源紧张,向其上游省份河北山西购买区域用水权以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取水权交易区域主要是内蒙古、宁夏和山西等黄河流域以黄河取水为主的省份,灌溉用水权交易区域主要是农业生产大省如宁夏、湖南等。对于依赖完备供水管网的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其交易区域仅限于大型城市。

(二)交易水量发展变化

由于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目前还未正式在各大城市中开展,因此本研究利用我国水权交易所公开统计数据分析区域用水权、取水权和灌溉用水权三种水权交易类型的交易水量变化(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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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可以发现,2018—2023年间区域用水权交易总量为43280万m3,其中2020年交易量占比最大,2019年无区域用水权交易,表明用水权交易并不具备时间变化特征。取水权交易主要发生在内蒙古,占据其总交易量的90%以上,2018年取水权交易量最大,除去2020年疫情影响因素,后逐年下降。从取水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角度分析,取水权转让方主要是灌区组织,受让方主要是灌区附近的公司企业,表现出农业用水转向工业用水趋势,双方用水效率和单位用水产值得到增长。灌溉用水权交易量从2018年起交易量逐年攀增(2023年并未统计全年因此不计算在内),其中农民用水协会和村组之间的灌溉用水权交易占比达到99%以上,农户与农户,农户与组织间用水权交易占比很小。从交易量上分析灌溉用水权交易逐渐活跃,交易参与者增加,逐步成为调节水资源提升社会经济发展效率的重要市场化工具。

(三)交易区域变化特征

从用水权交易量和交易单数综合分析我国用水权交易区域发展变化特征。研究列举分析了2018—2022年我国各省市用水权交易量和用水权交易单数的变化情况,如图2和图3所示。图2中A1-3表征2018年我国各地区域用水权、取水权和灌溉用水权的成交量情况,相应的B1-3、C1-3、D1-3和E1-3表征2018-2022年三种类型用水权成交量情况。图3与图2类似,表征2018—2022年我国各地三种类型用水权成交单数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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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2中可以发现,区域用水权交易地域比较分散,分布在北京、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等地区,其中内蒙古交易量最大。参与区域用水权交易的交易主体是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等,且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区域用水权交易量占比达到50%以上。河南和内蒙古地区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区域用水权交易,北京河北和山西是以水库管理单位为主导的区域用水权交易,而山东江苏和四川则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用水权交易。从图2中可以明显发现当前我国取水权交易主要集中在内蒙古地区,占到总交易量的90%以上,并随时间推移逐步拓展到其他省市。取水权的交易主要表现在二级市场交易,即用水户之间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用水权交易。取水权作为法律规定许可的用水权利,促使其成为三种类型用水权交易中交易单数和交易水量最多的交易类型。早期灌溉用水权交易试点在河北宁夏山东新疆展开,但近年来其主要交易区域是甘肃和湖南地区,其交易占分别占灌溉用水权交易总量的48.47%和28.36%,且交易持续时间长,交易增量稳定。

用水权交易量用以表征用水权交易的发展趋势而用水权交易单数表征的是用水权交易的活跃程度和市场化潜力。从图3中可以发现,区域用水权交易单数较少,主要原因是区域用水权交易量一般较大,交易后可保障相当一段时间内的用水权需求,因此区域用水权交易呈现水量大频次低的特征。经统计2018—2022年五年间我国区域用水量交易单数为13单,交易属性多为流域内河流水量再分配。取水权交易单数同交易量呈现正相关,即交易单数和交易量最多的区域为甘肃和湖南地区。取水权交易量小,交易频次高,因此交易量的攀升必然带来交易单数的激增。取水权交易极大促进了用水权交易市场的活跃,是用水权交易潜力增长最快的交易类型。同取水权一样,灌溉用水权交易单数的聚集效应也同样明显。甘肃、山东和山西三省灌溉用水权交易单数分别占据了2018—2022年五年间我国灌溉用水权交易总单数的37%、35%和23%以上,具有明显的地域优势。甘肃、山东和山西同属黄河流域范围,同时也是农业生产发达占比较高的用水区域,因此甘鲁晋三省灌溉用水权交易单数处于优势地位。

(四)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进展

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同以上三种类型用水权交易不同,暂时并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水户中展开。但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是用水权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水权交易末端,即用水户用水权交易的主要支撑力量。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聚焦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通过确权到户的方式将用水权分配到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户中,使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节约用水。一方面,部分通过技术改进或制度优化的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可以通过交易节约或节余的用水权,获得相应收益,调动用水户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扩产增产意向需求的用水户可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取发展所需要的用水权,不限制于城市用水规划。


目前我国并未正式开展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但在大型城市中开展此种类型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方面分析,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是事权改革的重要基础支撑,通过用水终端直接进行交易可以极大促进用水权交易效率,有效提升资源利用效益;从可行性方面分析,通过城市化改造和国家水网建设,我国大型城市已经具备了完善的城市立体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不同类型的城市发展需求,可以为非居民用水户提供稳定持续的供水;从整体规划角度分析,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是区域用水(区域用水权)、河道湖泊地下水用水(取水权)和灌溉用水(灌溉用水权)之外用水规划的重要补充,能满足终端用水户的具体发展需求,因此是未来用水权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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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建议

(一)我国用水权交易发展迅速,亟待构建全国系统交易市场

我国用水权交易历经多年发展,已初步构建了涵盖区域水权、取水权和灌溉用水权在内的交易体系。从交易区域来看,用水权交易主要集中在内蒙古、甘肃、河南、山东、山西、宁夏等缺水省份以及江苏、湖南、四川、浙江等经济发展迅速有更多用水需求的南方经济活跃地区。从交易单数来看,取水权交易量最多,表现强劲的市场活力。不同于区域用水权交易以政府主导为主,取水权交易主体以用水户居多,表现了其市场化竞争特性。整体上看,我国用水权交易表现为区域用水权从地域层面进行水量再分配调整。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权交易需要从不同行业不同需求用水户角度出发创新多种交易方式,以增强水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流动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已经建成了多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但并未建成用水权交易的系统市场,即按照国家平台、省级平台和其他平台等根据用水权交易类型特征开展系统交易。区域用水权由于涉及到国家流域水资源分配,其交易市场是全国各大流域,再加上区域用水权交易量大交易单数少,导致市场化程度不高。但对于交易量相对较小、交易频率高且目标客户群体是用水户的取水权、灌溉用水权、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来讲,迫切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充分扩增市场容量,保证用水权价格和水量能在全国市场中寻找最适交易目标,充分激发市场潜力。

(二)用水权确权是市场化交易的基础,需构建确权方法体系保障交易开展

目前我国用水权的界定和用水户的确权工作只在某些区域试点内展开,大部分区域用水户用水权尚未正式确权。这就导致目前用水权交易主体仍以区域或行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主,用水户间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较少。二级市场交易是用水权交易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确权是用水户用水权交易的基础。因此开展用水权确权研究建立完整的流域-区域行业-用水户用水权确权体系是保障用水权交易顺利开展的必要先决条件。从交易量上分析我国用水权交易量从大到小为取水权交易、区域用水权、灌溉用水权和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从交易单数上考量从大到小分别是取水权、灌溉用水权、区域用水权和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除了区域用水权,其余三种用水权用水户较多,确权工作量大,确权工作推进缓慢。基于取水权、灌溉用水权及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用水户具备数量多,交易需求频繁以及交易创新潜力大等特征,推动以上三种用水权交易类型中用水户的用水权确权能极大促进用水权交易市场繁荣,促进我国水资源配置效率和用水效益双提升。

(三)市场交易机制有待完善,可出台激励保障创新政策

政府是用水权交易中的重要参与者和规则制定者,不仅仅需要协调用水权交易,还能以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直接参与用水权交易。随着用水权交易的活跃,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市场化程度的提升,用水权市场交易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用水权交易规则、交易模式、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保障和交易激励政策等都需要政府统一建立相应制度,提高用水权交易、利用和配置效率。用是权交易作为一项重要的水资源改革制度,其交易的科学性、公平性、高效性等关系着用水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需要承担管理者责任和参与者义务,充分发挥双重身份优势,构建有利于我国用水权市场化建设交易、激励及保障制度,在交易方式和交易机制上创新,拓展我国用水权交易的发展空间。

整体而言,我国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虽取得较为丰硕成果但仍处于发展阶段,用水权交易进步空间较大。未来用水权发展聚焦点在于建立全面的用水权确权体系,将用水权科学合理分配到用水户,通过用水户交易不断创新用水权交易新方式并激励更多用水户参和支持用水权交易。构建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依托流域-区域-行业-用水户用水权确权交易管体系,完善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实现交易数据的融合利用,促进用水权数字经济和绿色经济创新协同发展。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计量与监控体系,推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权交易实现,为城市用水权交易奠定基础。并积极推动用水权交易法规制度建设,保障用水权交易,最终实现用水权交易市场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2023.12
作者:陈瑞晖(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韩丽,杨钢,唐摇影,孙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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