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水严重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桑德水务积极整改仍被处罚10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9-05 10:13:58 来源:环保工程师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近日,广西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对扶绥桑德村镇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图片
图片

进水超标严重仍被处罚10万余元



图片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环罚字〔2023〕1008号)


扶绥桑德村镇水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发现,扶绥桑德村镇水务有限公司山圩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氨氮超标。2023年5月11日,我局依法对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氨氮超标,当天,我局委托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华投(环监)字〔2023〕第0568号)结果显示,山圩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水的氨氮浓度为19.3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限值5mg/L的3.86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1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制作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6月12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取扶绥桑德村镇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大千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6月12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取扶绥桑德村镇水务有限公司厂长潘华斌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扶绥桑德村镇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欧大千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核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6、潘华斌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核实公司厂长的身份信息情况;
7、关于扶绥县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17〕2号)复印件;
8、监测报告(华投(环监)字〔2023〕第0568号);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0、HT230568扶绥生态环境局委托监测(山圩镇污水处理厂)采样记录。
11、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2、检测人员黄康的技术考核合格证。
13、检测人员覃明浪的技术考核合格证。
14、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18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数据。
15、2023年2月7日-2023年5月18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出口数据。
16、2023年5月18日我局下达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3〕1008号)及送达回证。
17、2023年8月14日我局下达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23〕1008号)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扶绥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辩,请求免于除行政处罚。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如下:

(一)进水水质超标严重,造成生物处理工艺无法正常运行。
(二)积极配合山圩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整改。
(三)收费困难,仍坚持维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
(四)积极完善环保备案手续。
(五)积极履行污水处理厂工作义务。

经讨论,我局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凿,不影响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积极整改等补救措施,在自由裁量时已充分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裁量取值。鉴于你公司较积极配合整改,结合崇左市优化营商环境及国家“六稳”“六保”等相关政策,结合考量疫情对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影响,我局原则同意在自由裁量规则计算结果下调7%的处罚的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裁量等级2;(2)水日排放量:山圩污水处理厂为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量为20万吨以下,裁量等级1;(3)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4)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Ⅲ类水体,裁量等级2。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该公司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裁量等级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该公司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4)配合调查情况: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5)区域影响:该项目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2)改正态度:该公司在收到我局整改通知后,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该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5)产业结构类型,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该项目为鼓励类,裁量等级为-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责令你公司今后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佰叁拾叁元整(¥100533.00)。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8室(电话:0771-7569123)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银行缴至崇左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7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五楼508室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电话:0771-07530051
地址:广西扶绥县进城大道10号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否可以免责呢?其实针对这个官方与行业间长期对立的问题,在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责任和处罚做出说明,《通知》中规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通知》要求来看,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在积极应对且主动报告的情况下,并不能免责,而是只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颜胖子近几年也一直关注进水超标问题,发现有些地区的执法部门比较宽容会免处罚,但是部分地方依旧会严厉处罚!所以,污水处理行业的小伙伴切记不要掉以轻心,进水超标要主动汇报和积极应对,但是也要做好被处罚的心理准备,不要幻想只要不是自己责任就可以免责处理,毕竟最终解释权不在我们手里!


(免责声明:整理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分享到:
登录 之后才能发表评论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