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5 10:52:1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二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协会对会员单位的管理,敦促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职责,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本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由秘书处负责会籍登记,同时发给会员证,会员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更换。

第二条  会员证遗失,应到秘书处报失,并声明作废,重新补办。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五)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九条  本会会员单位应提供联系人信息,联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按时参加会员大会,参加相应的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如本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请安排本单位代表参加,所作表决同样有效。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响应派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讨会、技术交流会、论坛,技能竞赛等。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两会员在产品购销过程中发生矛盾,应先由水协调解。

第十四条  列入推荐名录的产品厂家,协会如接到用户第一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协会对产品厂家进行约谈;推荐期内第二次接到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将在全区行业内通报并取消推荐名录。

第十五条  非推荐名录产品会员单位,协会第一次接到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协会对产品厂家进行约谈;两年内接到第二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协会将向全区行业内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8525日,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二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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